[新聞]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看板Lawyer作者 (流行至尊5566)時間13年前 (2010/10/27 22:02), 編輯推噓12(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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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15947/IssueID/20101027 2律師通姦 賠前妻60萬 2010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 【張欽╱台北報導】 理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哲俊,十二年前起與台大法律系學生林佳潁相戀通姦後與妻 子謝玉蓮離婚,後來劉與林女發生糾紛,今年初才對前妻謝女寫下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 ,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一千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通姦,但僅剩 六天未過求償時效,昨判二人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 「一起做愛做的事」 林佳穎擁有台大法律、會計雙學位,目前是執業律師,林的父親林敏弘曾任會計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謝玉蓮指控,劉哲俊自一九九八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 律系的律師林佳穎相戀通姦,並且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 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相姦,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離婚前,仍持續通姦。 一直到今年初,劉哲俊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承認當年姦情,還有林佳潁手箴 ,內容包括「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等。 差6天過求償時效 法官審理認為,林佳穎雖然否認通姦,但從林女的手箴、劉哲俊的自白書以及悔過書等 內容,證明劉與林當年通姦,且通姦時知道劉離婚過程不順,才會寫下手箴表達安慰與 支持之意。 但是謝玉蓮於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提告,因侵權請求權的時效是十年,因此,以劉、謝兩 人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離婚為基準,僅能請求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 共六天離婚前的損害,法官審酌後判劉、林要連帶賠謝女六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7/today-so9.htm 自由時報 律師與律師通姦 判賠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會計師全聯會前理事長林敏弘的女兒林佳穎律師,87年間至 理律法律事務所工讀時,與當時已婚律師劉哲俊通姦,台北地院昨判她與劉哲俊連帶賠 償劉的前妻謝女60萬;可上訴。 劉哲俊元配謝女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法院審理認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10年,她4 月提告,僅能請求6天損失,一天10萬共獲賠60萬。 劉哲俊與林佳穎87年外遇,89年4月29日與謝姓元配離婚,但後來劉哲俊與林女也因債 務糾紛鬧翻,林佳穎主張,94年間她被劉哲俊告知,不還錢就會因當年的事面臨官司, 後來劉哲俊向前妻坦承,12年前與林佳穎通姦並寫下自白書,謝女憤而提告,向兩人求 償1000萬。 謝女主張,因為丈夫於今年4月18日寫下自白書,因此她在今年4月23日提告求償。台北 地院審理認為,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 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的損失。 附圖: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pro/storypage.jsp?f_ART_ID=33440 http://learning.udnjob.com/mag2images/10/PROJ_ARTICLE/161_438/f_33440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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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2:45, , 1F
有必要這麼熱心找圖嗎?
10/27 22:45, 1F

10/27 22:57, , 2F
優質56 推~ PO文附圖,專業!!!
10/27 22:57, 2F

10/27 23:02, , 3F
就算不附圖用GOOGLE隨便也找得到更清楚的大頭照
10/27 23:02, 3F

10/27 23:12, , 4F
唉...害我嚇一跳,以為是認識的那一個,這名字太菜市場...
10/27 23:12, 4F

10/27 23:24, , 5F
這損害賠償會不會太高了點?一天10萬?
10/27 23:24, 5F

10/27 23:27, , 6F
...一樓的小男律師,這女主角是不是跟我們同梯的啊?
10/27 23:27, 6F

10/27 23:40, , 7F
老實說我不懂為啥要算六天 他是一個請求權基礎
10/27 23:40, 7F

10/27 23:41, , 8F
又不是分開的數個請求權 可否賜教各位高手
10/27 23:41, 8F

10/27 23:43, , 9F
繼續性的侵權行為你可以查一下最高法院判決
10/27 23:43, 9F

10/27 23:44, , 10F
又不是刑法上的繼續犯是以行為終了始開始計算追訴權時效
10/27 23:44, 10F

10/27 23:48, , 11F
如:債務人之侵權行為如具有繼續性,則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
10/27 23:48, 11F

10/27 23:49, , 12F
請求權即陸續發生,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
10/27 23:49, 12F

10/27 23:49, , 13F
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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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50, , 14F
謝謝D大 不過我的意思是 他為啥計算的方式不是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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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23:51, , 15F
而是以日數計算 算六天 這才是我的疑問
10/27 23:51, 15F

10/27 23:52, , 16F
應該說 他為啥適用六天去算賠償金 而不是依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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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09:37, , 17F
新聞中的男主角好像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搜不到
10/28 09:37, 17F

10/28 11:33, , 18F
推熱心唷
10/28 11:33, 18F

10/28 12:50, , 19F
女主角是我律訊同梯耶 = =
10/28 12:50, 19F

10/28 12:57, , 20F
男的明知自己已婚、女的未婚,事後承受較多苦果卻是女方。
10/28 12:57, 20F

10/28 13:08, , 21F
台灣共有三個林佳穎律師,不要弄錯冤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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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3:09, , 22F
我在想有沒有可能串通好,就像打麻將三打一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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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6:04, , 23F
我也在這樣想。因為離婚都那麼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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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6:20, , 24F
世界上沒有永恆朋友 也沒永恆敵人 事過境遷 合縱連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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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7:18, , 25F
各位同道真的要自重。有時候一夜情不是玩玩就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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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7:18, , 26F
另一位男性同道有過慘痛經驗。
10/28 17:18, 26F
※ 編輯: POPSTAR5566 來自: 114.40.14.55 (10/29 21:13)
文章代碼(AID): #1Co33x8-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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