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立即停止濫權羈押/高鐵案當事人 …

看板Lawyer作者 (想念小米)時間15年前 (2008/12/04 20:41), 編輯推噓18(1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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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lyfelf (無情的城市) 站內: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立即停止濫權羈押/高鐵案當事人 謝清志 時間: Thu Dec 4 20:36:10 2008 http://www.wretch.cc/blog/chinshieh/17812030 除了「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之虞」外,不得以「串供」或「湮滅證據」等理由,羈押任何 人。 文/謝清志 七月卅日,曾因所謂的「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弊案」被起訴的十位「貪官」、「奸商」與「 學術蠹蟲」,一審全部被判無罪(廠商另因違反《公司法》被判徒刑得易科罰金),而我 就是媒體曾形容的貪官。 近來特偵組及部分地檢署的種種作為,無異押人取供,不禁讓我想起過去兩年多的折磨與 煎熬,尤其是五十九天的收押禁見。 究竟誰在串供、湮滅證據? 二○○六年五月廿三日我到南檢應訊,經過幾個小時疲勞問訊後,檢察官說我涉嫌重大, 要求當庭收押,我立即被戴上手銬;請注意,此時我還只是一位嫌疑人而已。 幾個小時後才開始的羈押審理庭上,法官質疑檢察官證據不足,檢察官眼看情況「不妙」 ,竟要求延後審理,我的律師抗議無效;再過幾小時,三位法官(又加入另二位法官)同 意了檢察官的主張。 於是,我被收押禁見,隨即送往看守所,開始在「五乘九台尺」的空間內與其他嫌疑人共 同生活,每回進出還得檢查私處。請注意,在法院宣判之前,我還是一個無罪之身的人, 但已開始接受「犯人」般的對待。 五十九天後,也就是二個月羈押期屆滿之際,檢察官還想繼續羈押我,提出的理由竟包括 「還有一位證人尚未傳訊到案」。這回,法官不同意檢察官的主張,我因而順利交保。 台灣的檢察官辦案動輒以預防「串供」、「湮滅證據」為由羈押嫌疑人,當時我被收押禁 見,檢察官也持同樣的理由。 我被羈押,我當然無法「串供」;結果竟是檢察官在「外頭」,透過傳訊相關人士,開始 編撰我們的犯罪故事。 我被羈押,我當然無法「湮滅證據」,因為幾乎所有資料都已被檢察官查扣了;結果竟是 檢察官片斷、扭曲地拿出所謂不利於我的「證據」。後來,我在檢方未查扣的資料中找到 一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我直呼阿彌陀佛,如果當時這些也被查扣,我的有利證據豈不被 湮滅了? 直到今日,我已一審無罪,當初檢察官從我這邊所查扣的資料完全沒有歸還。一審過程, 我曾向檢方索討銀行存摺,檢方竟要我直接向銀行宣稱「遺失」,藉以換發新存摺。 換言之,檢察官羈押了我,結果卻是他開始進行他的「串供」與「湮滅證據」。 然而,更嚴重的是,我被收押禁見,不只無法串供、湮滅證據,我還在檢察官不斷偵訊、 洗腦下,開始懷疑起自己,以為自己真的就像檢察官所稱做了什麼犯法的事。 二千多年前,《戰國策》上「曾參殺人」的心理學問題在我身上應證了;曾參的母親在外 人連說三次「曾參殺人」後,也開始懷疑起自己的兒子真的殺了人。在看守所中,檢察官 詢問某項決策是不是我做的決定,某項資料是不是我洩露的,第一次我還自信地否認,第 二次我還是否認,但內心竟開始自我懷疑;直到我交保之後找出有利自己的證據之前,有 好一段時間,我還不時懷疑自己可能真的做了什麼不法的事。 朱朝亮憑什麼「教訓」人? 目前特偵組檢察官之一的朱朝亮,就是二○○六年台南地檢署起訴我們時的檢察長,他後 來在接受《今周刊》(二○○七年七月廿三日)訪問暢談其辦案經驗時竟說到:「檢察官 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 檢察官憑什麼權力來決定一個人該不該接受教訓?這不正是白色恐怖時期未經審判即無端 遭受「管束」的許多受害者的下場? 一個檢察官,有本事就該拿出證據來起訴嫌疑人,如果明知無法定罪卻還要以起訴來「教 訓」嫌疑人,心態可議;檢察官在聲押嫌疑人時,何嘗不是朱朝亮這種「整人」的心態? 我在看守所五十九天期間,曾有三位「牢友」和我關在一起。我有三位律師,時時逼著檢 察官儘速查案,好讓我這位當事人早日交保,但我那三位牢友命運全然不同。 第一位牢友被羈押近四個月後交保,第二位牢友被羈押五個星期後交保,第三位牢友在我 交保時已被羈押一個半月,他們在這段羈押期間,檢察官從未就案情提訊過他們。檢察官 在順利將他們羈押進看守所後,似乎就忘了他們的存在;在法院判決之前,他們還是無罪 之身,檢察官能用羈押來「整」他們嗎?這就是朱朝亮所謂的「教訓」嗎? 「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主義」是法學ABC的入門知識。無罪推定,就是在法院判決之 前,所有人,即使是嫌疑人,也要被推定是無罪的;證據裁判主義,就是檢察官要指控他 人犯罪,法官要判人有罪,都要根據「證據」,而且,這些證據還不能只是一般的合理懷 疑而已,也就是要「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例如,甲匯了一筆錢給乙。一般合理的懷疑,可能包括了:(一)甲「送」乙;(二)甲 「還」乙;(三)甲「賄賂」乙;(四)甲受乙脅迫而支付的金錢等等。然而,在法庭上 ,檢察官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讓人確認就只有上述某一種狀況,而不會有其他可能。 我與其他被告遭起訴,就是檢察官依其「臆測推論」而編撰了一個虛構的犯罪故事;而我 們一審得以清白無罪,就是檢察官的這些「臆測推論」或「合理懷疑」完全經不起證據的 檢驗。 然而,我們的聲譽受損,如何補償,我們的公道,誰能還? 在法庭上公平競賽 假如,司法偵查與訴訟是一場「競賽」,代表國家的檢察官自始就居於優勢,因為他擁有 搜索、調查、調閱(包括政府與民間資料、當事人隱私資料)、監聽、限制出境等手段; 相反地,嫌疑人或被告,除了花錢請律師辯護外,幾乎沒有什麼力量與之抗衡。更甚者, 檢察官任意指控,完全不負舉證責任,被告還得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是一個民主國家司法制度應有的「遊戲規則」嗎?我不相信!然而,這確實存在於所謂 的民主化台灣社會中! 假如,這場競賽要趨於公平,檢察官的「權力」應受節制,檢察官的辦案「能力」該被提 昇,而不是檢察官躲在制度的優勢裡來掩飾其無能與濫權。 現行的羈押制度,只會讓檢察官便宜行事,嫌疑人卻因此喪失自由,被剝奪為自己尋找有 利證據的機會,羈押變成對他們的另類刑求與逼供。 在此,我以切身慘痛經驗鄭重要求:「立即停止『濫權』羈押。」今後,除了「危害自己 或他人安全之虞」外,不得以「串供」或「湮滅證據」等理由,羈押任何人。 同時,在法院判決之前,所有人都是無罪認定,且應受人權保障與合理對待;檢察官要指 控他人犯罪應負舉證責任;法院本於證據裁判主義,唯有在強而有力的證據下才可定人於 罪。 (作者為前國科會副主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85.92

12/04 20:38,
第一句就斷章取義 一堆人不是都被羈押 有危害安全嗎?
12/04 20:38

12/04 20:40,
2006?民進黨縱容司法濫權?獨裁?法律恐怖?科科
12/04 20:40

12/04 20:40,
所以陳水扁沒改到現在換他被羈押
12/04 20:4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69.63

12/04 21:48, , 1F
bs
12/04 21:48, 1F

12/05 12:59, , 2F
不太認同當事人的論點。
12/05 12:59, 2F

12/05 17:51, , 3F
判無罪的就喊檢察濫權 判有罪的就喊司法不公 無一例外
12/05 17:51, 3F

12/06 00:50, , 4F
當事人先被羈押再諭知無罪判決,對當事人來說當然不公平
12/06 00:50, 4F

12/06 00:52, , 5F
當事人既因冤獄而受有損害,出來表達檢方濫權,何錯之有
12/06 00:52, 5F

12/06 00:55, , 6F
該檢討的自不該是清白的被告。
12/06 00:55, 6F

12/06 02:14, , 7F
敢問d大 還能有第二種選擇不成?
12/06 02:14, 7F

12/06 02:15, , 8F
無罪被羈押得自我檢討 判有罪得自殺謝罪不成?
12/06 02:15, 8F

12/06 03:46, , 9F
1.一審無罪不等於無罪定讞 2.無罪定讞不等於清白
12/06 03:46, 9F

12/06 03:47, , 10F
3.無罪定讞又清白的人被羈押不代表制度必須被全面推翻
12/06 03:47, 10F

12/06 03:52, , 11F
ps.喊司法不公好像比喊政治迫害好那麼一點,哈哈哈
12/06 03:52, 11F

12/06 10:58, , 12F
避免押人取供的情形,才是當務之急…像限制偵查期間或禁止
12/06 10:58, 12F

12/06 11:00, , 13F
偵查中延押,否則等於被告會因偵查機關怠惰受到處罰
12/06 11:00, 13F

12/06 11:06, , 14F
大家實在很容易受到政治影響…科科…我們身為律師本來就要
12/06 11:06, 14F

12/06 11:09, , 15F
相信陳水扁跟流氓、殺人犯、販毒、強姦犯一樣,應受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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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10, , 16F
的保障,況且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前提,沒有程序,沒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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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1:11, , 17F
實…否則大家請包青天來判罪就好了(高院、地院倒是還是有
12/06 11:11, 17F

12/06 11:13, , 18F
很多現代『包青天』的)哈哈
12/06 11:13, 18F

12/07 15:49, , 19F
M大怎會說無罪定讞不等於清白?這是哪一家學說的見解?!
12/07 15:49, 19F

12/07 15:50, , 20F
作者並無說羈押制度要全部推翻,M大對文章理解恐有誤會
12/07 15:50, 20F

12/07 15:52, , 21F
我不相信謝清志這種倒楣事情,連抱怨或罵罵檢方都不行?
12/07 15:52, 21F

12/07 15:54, , 22F
無罪定讞可能是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罪,也可能是因為犯罪了
12/07 15:54, 22F

12/07 15:55, , 23F
但是沒有足夠的證據。
12/07 15:55, 23F

12/07 15:58, , 24F
要看證據來決定有沒有犯罪,非先斷定犯罪再來慢慢找證據
12/07 15:58, 24F

12/07 18:27, , 25F
王令麟兄弟被羈押時,不見那個人幫他們申冤,出來檢討制度
12/07 18:27, 25F

12/08 01:22, , 26F
不能用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聲請羈押,不是推翻現行制度是啥
12/08 01:22, 26F

12/08 01:24, , 27F
一個人清白與否,只有上天跟那個人知道
12/08 01:24, 27F

12/08 01:25, , 28F
刑事法庭上是找不到正義的,這句話可不是我發明的
12/08 01:25, 28F

12/08 11:35, , 29F
W大的觀念似乎有 以程序定實體 之謬誤。
12/08 11:35, 29F

12/08 12:41, , 30F
V大,我的意見是以證據定實體。非以程序定實體
12/08 12:41, 30F

12/08 12:43, , 31F
另外比起解釋為謝清志要推翻現制,個人倒以為是檢討現制
12/08 12:43, 31F

12/08 12:45, , 32F
再者我是在世俗的法範圍下討論。不是在神的法之下來討論
12/08 12:45, 32F

12/08 12:46, , 33F
因此沒有上天來判斷是否清白之類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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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5:46, , 34F
我的意思是實體上有犯罪(清白)的人,未必能於程序上證
12/08 15:46, 34F

12/08 15:48, , 35F
明,所以受無罪判決之人未必清白。也許問題根本出在你我
12/08 15:48, 35F

12/08 15:48, , 36F
對「清白」何所指的理解上有差異吧。
12/08 15:48, 36F

12/08 15:50, , 37F
另外你所謂的以證據定實體其實就是我所說的以程序定實體
12/08 15:50, 37F

12/08 15:51, , 38F
因為證據和證明是程序上的問題,故我稱以程序定實體。
12/08 15:51, 38F

12/08 15:52, , 39F
所以你說的以證據定實體..仍是我不贊同的 @@
12/08 15:52, 39F

12/08 16:16, , 40F
我也只是說絕對的真實(清白與否)難以透過訴訟程序發見
12/08 16:16, 40F

12/08 16:17, , 41F
這不關世俗法或神法的區別阿。好像有點打擊錯誤了吧
12/08 16:17, 41F

12/08 16:18, , 42F
又不是提到上天就是在講自然法....
12/08 16:18, 42F

12/08 18:33, , 43F
同意樓上M大與V大見解,我也沒把握透過現行刑事訴訟程序
12/08 18:33, 43F

12/08 18:34, , 44F
可以100%發現真實。
12/08 18:34, 44F

12/09 16:50, , 45F
有能夠100%發現真實的訴訟程序嗎?
12/09 16:50, 45F
文章代碼(AID): #19Dy_pU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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