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被告妨礙名譽收到分局通知書
事由:對方在fb留言串中提到我和朋友幾年前合作開公司的事,文中很多不是事實(有多
年前對話紀錄證明他的發文有錯誤故意誤導)。對方也在臉書發表那一段不實的言論,並
且把文章隨意發私密訊息給共同朋友。
我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解釋,最後有提到“有病要看醫生而不是亂罵人”應該是這句話激
怒對方。
問題:我是否可以用散播不實言論之毀謗罪來反制對方,請求撒回告訴。(網路上找到說
在第一次警察偵訊時是可以撤銷告訴!)我直接跟對方聯絡表明我的立場,讓對方知難而
退。這樣做有其他問題產生嗎?
第一次被告不知如何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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