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給提告人的一點小建議消失
日前開了第一次偵查庭,有感而發.
中華民國法律有一個為人詬病已久的問題 - [先射箭在畫靶]
翻成白話文就是,檢察官/法官想判你有罪,就會找理由讓你有罪
反之,就會找理由讓你無罪.
很不幸的,我也遇到了類似的狀況,只是有幾句話實在是很難接受
檢察官沒傳被告,庭上對我講了一些我不能接受的話
"你花在多時間也得不到你要的東西"
"你也沒請律師"
這兩句話我不能接受的原因是
我就是受到了傷害,有了委屈,才會走進法庭
我不在意要花多少時間,但我就是要討回自己的公道
檢察官的講法會讓我覺得,是不是暗示我,
受到了損害自己吞下去,不要想走司法途徑??
但是法律本來就是人民最後的保障阿.....
請律師那句話我的感覺是,難道有請律師就會改變結果嗎...??
所以這兩句話實在是讓我很難接受.
當下反應就是瞪大眼睛看著檢察官,
檢察官才又安慰了我一下.
底下順便補一下幾個救濟方式
1. 知道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補充證據遞陳報狀
2. 收到不起訴書以後,聲請再議
3. 再議駁回後,找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再議成功率很低,通常需要有新事證,或是檢察官有疏失,機率才會稍微提高一點
交付審判機率更低,而且必須請律師.到這個階段就是死馬當活馬醫了.
另外昨天詢問了一下,已經提告的情況下,追溯期會中斷
所以收到不起訴書以後都還可以找律師自訴.
(有錯請指正)
這篇主要是給想提告的人看的
我自己是下定決心不管花多少力氣,我都要討回自己的公道,才選擇提告
縱使如此,依然不要對提告有多大期盼,避免自己受到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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