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股票版主包庇違規者/請財經法組長代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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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事人舉證,其為相關推文之針對對象事實明確。
而推文內容截圖當事人過往言論並稱其小丑,「小丑」一詞是否構成人身攻擊,個人認為處於灰色地帶,故尊重當事人感受,認定4-5-1成立。
至於被檢舉人提到社會觀感,是好是壞我不予置評,板規也沒規定判決時要參考社會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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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94.18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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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ayccccc (1.34.94.188 臺灣), 03/04/2024 0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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