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F8UPW5 (Stock)
※ 引述《YU1225》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tockPicket 看板 #1bFBoQhx ]
: 作者: YU1225 (封號x鬥羅) 看板: StockPicket
: 標題: [申訴] #1bF8UPW5 (Stock)
: 時間: Sat Oct 28 15:47:36 2023
: 欲申訴文章代碼: #1bF8UPW5 (Stock)
: 原判板主:laptic aloness
: (請洽該檢舉文的推文)
: 申訴說明:
: 版規
: 4-5. 文章中或推文引戰、髒話、不雅用詞、人身攻擊等、重複類似論述者,
: 水桶七日。
: 4-5-1. 引戰、人身攻擊:
: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
: 我以為的版規,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實現,沒想到竟然有版主拿來作為迫害網友、箝制言
論
: 自由的武器!!
: 此時的申訴更是在浪費版務空間跟資源。
: 在版務積案量如此龐大的情況下,增加版務版主的工作負擔,也壓縮了真正需要資源那
些
: 人的權利。
: 我認為本人並未違反版規
: 於檢舉文 當篇文章推文下
: 申訴於版主
: 也回應不出本人所以然 似事而非 想讓我認罪 但我捍衛言論自由 推文根本沒有引戰違
反
: 版規 故提出申訴
: 本人言論對誰?人?引戰?
: 那一句推文?
: 版主回答不出所以然
: 用個人推文
: 去認定本人引戰?
: 為了言論自由的言論 故提出上訴 !本人不認同違反版規以上
在次申請申訴
4-5-1在他案股版板主說需要當事人檢舉 他案別人檢舉之4-5-1都說要當事人檢舉不然不
成立
附上版主在他案之文章連結
#1bUKqMi0 (StockPicket)
https://i.imgur.com/E0fPkgQ.jpg
綜觀
我這案之檢舉人 《ID暱稱》sh021515 (反指標) 也非當事人 怎會有資格成
立4-5-
1
故申請上訴請小組長改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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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26.7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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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17/2023 12:30:12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17/2023 12:31:21
※ 編輯: YU1225 (118.232.26.70 臺灣), 12/17/2023 12: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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