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rayccccc/aloness的判決

看板Law-Service作者 (賴粉意見領袖)時間8月前 (2023/08/12 17:2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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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BlueBird5566 看板板名:Stock 被申訴人:rayccccc/aloness 申訴訴求:應重判 申訴事由: 一、某板友在股板發文詢問 [請益] 分析師是不是很好當 使用者 josh79103 回文如下 「其實就跟詐騙集團一樣 他們打著可以賺很多錢的口號 騙的是一種人性的貪念 這是一種政府做莊 合法的詐騙場所 外資也亂亂喊 反正就是一場詐騙遊戲而已 跟人生一樣」 但分析師是合法的職業 josh79103 此言將合法職業抹上「詐騙集團」這種非法職業 是一種侮辱 已經是攻擊特定職業 照這邏輯其實每個職業都是詐騙 例如餐廳也是用低廉成本食材組合成看似美味的餐點 開高價格騙客人來消費 雖然使用者辯稱他有加「合法」二字 然而大家都知道 說別人是「披著羊皮的狼」 指的是對方是羊還是狼? 二、經檢舉及申訴後 aloness判未達,理由是

08/02 12:28,
認4-5-1未達,原文少了主詞,雖然讀起來是對應標題,但原
08/02 12:28

08/02 12:28,
文敘述缺乏主詞(對象)
08/02 12:28
然而大家都知道在ptt 「回文」就是在回覆該文章 而原文章就是在詢問「分析師是不是很好當」 aloness也說讀起來是對應標題 卻又硬凹「少了主詞」 但事實上 ┌─────────────────────────────────────┐ │ 文章代碼(AID): #1arE8pUV (StockPicket) [ptt.cc] [檢舉] #1aqrjW6t 4-5-1 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1673139.A.79F.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9 Ptt幣 │ └─────────────────────────────────────┘ 這篇有很多推文都缺少「主詞」 只有寫個 詐騙母豬 就被aloness判違規 ┌─────────────────────────────────────┐ │ 文章代碼(AID): #1arEmC9I (StockPicket) [ptt.cc] [檢舉] #1aqw4qCJ 4-5-1 4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1675660.A.25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5 Ptt幣 │ └─────────────────────────────────────┘ 而這篇推文寫「一堆低能兒」 一堆什麼都沒寫出來 才是真的連主詞都沒有 aloness也判違規 顯然aloness又在雙標了 一下子要主詞 一下子又不用主詞 照aloness的邏輯 未來可以回文罵人 只要沒寫主詞就可以了 三、rayccccc判決如下 → rayccccc: 侮辱是指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被檢舉人針對行 08/07 19:41 → rayccccc: 為做評論,認為不算侮辱 08/07 19:41 何時對行為做評論又不算侮辱? 有個東西很難吃 你說「很難吃」 基本上是陳述事實 但你說「難吃得像屎」 就是侮辱了 或者有個人長得很醜 你說「他長得不好看」 也不算侮辱 但說「他醜得像隻豬」 就會是侮辱 即使你覺得和事實敘述有關 但只要過於誇張 意圖貶損他人尊嚴的描述 在刑法上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 rayccccc說的「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這在刑法上叫誹謗 顯然連公然侮辱跟誹謗都分不清楚 而且4-5-1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也不只有侮辱 還有很多列舉禁止事項 分析師通常也會強調 「本節目資料僅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 跟詐騙集團的性質完全不一樣 josh79103的文章已是在對分析師這職業引戰、挑釁 個人認為應重新判決 否則未來也可以指稱fj 之類的股板名人都是詐騙嗎? (分析師至少還是有牌的) 註:原違規文章已被刪除 請laptic板主協助轉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99.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91832464.A.EBD.html

08/12 17:40, 8月前 , 1F
特此告知組務,回應時會一併附上原文
08/12 17:40, 1F

08/13 22:07, 8月前 , 2F
就是有人亂檢舉 推一個
08/13 22:07, 2F

09/14 00:16, 7月前 , 3F
09/14 00:16, 3F
文章代碼(AID): #1arr2Gwz (Law-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