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判決本人M

看板Law-Service作者 (guo)時間4年前 (2019/10/02 18:26),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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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判決本人Mrguo水桶六個月一事 關於algorithm檢舉LAW板本人Mrguo一案,財經法小組IanLi兄於Sep 3 00:47:18 2019判 決本人Mrguo水桶六個月,刪除涉及文章19篇並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篇。 經本人Sep 8上訴,nknuukyo兄於Tue Sep 24 17:53:43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做出 裁定〝一、請組務另發一文釐清王先生的確有政治獻金專戶,不評論其是否有假選舉真營 利之動機,亦不直接定義其行為為營利行為,畢竟涉及當事人名譽,應審慎為之;二、就 多次洗版與重複發文,群組務尊重原判,若當事人對其行為有悔意,也可另外與原裁判之 組務溝通,看是否適用其他罰則。群組務於此完全尊重。〞nknuukyo兄再於Fri Sep 27 09:35:09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公告〝此案因牽涉金流問題,政治獻金雖然難以直接 認定為營利行為,然而畢竟與該板板旨或文化方向關係甚微,就此類型的金流界定與處理 方式,也是各小組常常遇見的難纏問題。群組務將在管理總則第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上進 行修補,以避免本次判例令人產生不當的誤解,並防範未來有類似模糊地帶的情況發生而 令幹部難以拿捏。依群組長權力義務規範之群組爭議協調權與組規制定權、組規解釋權之 設計,群組務於此請本案組務待後續法規修訂完畢後,將本案之裁判結果連同修訂方向一 併公布於原板上與小組內。〞 nknuukyo兄Sep 24裁定文提到本人〝但多次以相近之文重複洗版,經他人勸導未予理會〞 ,實際上是我不懂得洗版、手動置底的真正含意,才未處置,此與經他人勸導故意未予理 會,二者意義完全不同;如果當時知道洗版、手動置底的真正含意及關係,自當遵守。我 在上訴文提到【我的8/3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128172.A.223.html 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首先說明,我雖然在ptt發表文章,我對ptt的一切還是 非常不熟悉,各位可以把我當作初進ptt的鄉巴佬,因為我真的不清楚ptt的相關規定及各 位發言表達的真意是甚麼。像是bassmaster提到「我說的搞鬼是指你手動置底」,我不瞭 解手動置底為什麼不可以,我不知道相關規定在哪裡,我就先照自己的意思手動置底了〞 。9/4看到判決,才上網搜尋〝洗板文〞,才知道〝洗版,廣義指在網上論壇、留言板、 BBS、即時聊天室、網路遊戲聊天系統(公頻)以及拍賣網站等短時間內傳送大量資訊, 專指重複相同的內容〞。我的8/19文章(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關於Hermess 提到「總感覺他只是想藉由回文重複手動置頂讓募款帳號曝光。能撈一個是一個」,我回 應「文章一再重po,是把我的理念完整表達;多數人都是看最新的文章,很少人會去看舊 文章,這也是文章一再重po的考量」〞,我的8/27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896590.A.B38.html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亦提到 〝關於bassmaster提到「你可以用編輯的,不是手動置底」,我回應「把文章整個po出來 ,呈現我的完整理念,尤其對新來的朋友,可以知道我在說甚麼,覺得這樣也蠻好的」〞 ,對我來說手動置底有正當考量。上面提到撰寫文章的時間點,因文章已遭刪除,無法核 對確認,係根據手上現有資料推估。法律上有所謂故意與過失之別,故意者總是罰得比較 重,過失者總是罰得比較輕或不罰;再者,洗版似宜訂出〝短時間〞與〝大量資訊〞的定 義,有依據執行起來比較不會有爭議。本人認為鼓勵大家來發表文章是好事ptt應正面看 待,本人文章最多時2921字、30KB,應尚談不上構成傳送大量資訊,亦未對ptt造成任何 災害,如歸為犯行,應屬不嚴重,既無惡意亦為無心之失,建議最多給予警告即可,無需 刪文及退文。本人7/23第一篇文章(列在判決文內)當然不屬洗板文應不刪除。】 本人既是無惡意亦為無心之失,亦未對ptt造成任何災害,建議給予警告即可,希望IanLi 兄與財經法小組能再斟酌減輕罰度,謹此,無任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4.17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70011968.A.F7B.html

10/03 04:34, 4年前 , 1F
你是故意置底,倒數第一及第二段顯然沒
10/03 04:34, 1F

10/03 04:34, 4年前 , 2F
有悔悟
10/03 04:34, 2F

10/03 04:35, 4年前 , 3F
很多人警告過你,你自己還一直引用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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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04:35, 4年前 , 4F
的警告
10/03 04:35, 4F

10/04 09:29, 4年前 , 5F
個人看本站二十年的經驗,半年算很輕...
10/04 09:29, 5F

10/04 13:46, 4年前 , 6F
無法接受
10/04 13:46, 6F

10/05 08:42, 4年前 , 7F
總共半年太輕只退一篇太輕+1
10/05 08:42, 7F

10/05 08:42, 4年前 , 8F
一直不停看到該篇的受害者+1
10/05 08:42, 8F

10/05 08:44, 4年前 , 9F
妳要不要算一下同時間其他文章
10/05 08:44, 9F

10/05 08:45, 4年前 , 10F
有多少有近三千字 沒造成傷害?
10/05 08:45, 10F

10/05 08:45, 4年前 , 11F
別說內容 光被迫一直看到同樣標題
10/05 08:45, 11F

10/05 08:46, 4年前 , 12F
個人覺得對我就是傷害 = =
10/05 08:46, 12F

10/06 05:52, 4年前 , 13F
無法接受+1,置底洗版無誤,引用他人任何回
10/06 05:52, 13F

10/06 05:52, 4年前 , 14F
覆來進行新發表,真的很煩很傷眼。判決真的
10/06 05:52, 14F

10/06 05:52, 4年前 , 15F
太輕......
10/06 05:52, 15F

10/07 19:43, 4年前 , 16F
原判決已經考量從輕原則,不會改判水桶期限
10/07 19:43, 16F

10/07 19:44, 4年前 , 17F
若再組務板也在人工置底,一樣會祭出處分
10/07 19:44, 17F

10/07 19:45, 4年前 , 18F
請知悉,謝謝
10/07 19:45, 18F

10/14 10:10, 4年前 , 19F
這就是置底洗版啊……
10/14 10:10, 19F
文章代碼(AID): #1Tb7j0zx (Law-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