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控告] showeig 洗錢 (20190703執行)已刪文

看板Law-Service作者 (絕劍)時間5年前 (2019/07/03 18:52),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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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D_Finance 看板 #1T3rMatr ] 作者: disFabulous ( ) 看板: ID_Finance 標題: Re: [控告] showeig 洗錢 時間: Sun Jun 23 18:34:11 2019 被檢舉人 showeig 經檢舉之行為已觸犯不當更動帳號數值管理辦法 第二條第六款, 依法對其處帳戶歸零、分身帳號砍除、停權兩週。 2019/06/28 18:50 增修: 看板 LAW 因符合看板發文獎勵設定處理細則第二條第一款條件, 取消發文獎勵。 ※ 引述《jackloutter (Clarkson)》之銘言: : 1、檢 舉 人:jackloutter : 2、被檢舉人:(請複製被檢舉人資料,於 ID 前按 Q 後複製之) : 《ID暱稱》showeig (巧) 《經濟狀況》小康 : 《登入次數》226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40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06/19/2019 19:17:52 Wed 《上次故鄉》1.172.61.14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3、簡 述:(請簡述控告之理由、情形) : 此作者showeig身為LAW板板主,近期四篇LAW板發文不當重製網路判決文與新聞等, : 獲得不成比例之高額P幣,進行洗錢。 : 4、證 據:(需包含稿費或日期、原文) : 相關網路文章如下,其中一篇獲得1000P還自回一篇784P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72118 : 高雄地院審理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新聞澄清稿 : https://tinyurl.com/y6eh5tek : 三、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8 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司法院 (pdf網頁) : https://tinyurl.com/y2gsp62q : 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找回人民的司法 (臉書網址) : 【板主:showeig】 [法律] 發文請務必有法律點 系列《LAW》 : 82 m 4 591 showeig □ [閒聊] 偷吃茶葉蛋 遭判3月 高雄地院新聞澄清稿 : 83 1000 showeig R: [問題]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 84 784 showeig R: [問題]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 ● 85 416 showeig R: [問題] 如何申請法院命令請google刪除個人資料 : 作者 showeig (漩渦) 看板 LAW : 標題 [閒聊] 偷吃茶葉蛋 遭判3月 高雄地院新聞澄清稿 : 時間 Mon Jun 17 17:19:04 2019 : ─────────────────────────────────────── : : : , : 高雄地院審理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新聞澄清稿 : : : 近日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本院判決「超市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 僅18元遭判3月」一案 : ,本院說明如下: : 一、本案是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判決,審理後認定被告為惠康百貨的店員,分別意 : 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於民國107年7月20日及同月27日,在店內將其業務上所持有的茶葉 : 蛋各1顆,當場食用而侵占入己,因而認定被告觸犯業務侵占罪共2次,成立2罪,各判處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 二、依照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規定,業務侵占罪的法定刑度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就是法官如果認定被告成立業務侵占罪,依照上開規定的法定刑度,至少必須判處被告 : 有期徒刑6月,如成立業務侵占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定應執行刑時,至少應定有 : 期徒刑6月以上1年以下。 : : 三、本案法官已在判決書中說明:「被告上開二次犯行,各係侵占告訴人惠康百貨所有之 : 茶葉蛋1 顆(價值9 元,共18元),犯罪所得極微,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並非 : 重大,可罰程度不高,復衡酌被告從無前科,現正值青壯,未來尚有可為,執上開情節與 : 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相較,實有情輕法重之憾,即縱使本院科以本罪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 : 刑6 月,猶嫌過重,是堪認此情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當足引 : 起一般同情,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二次犯行,均酌減其刑。」也就是法官已經 : 斟酌被告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輕微,但法定刑度卻過高,而另外在法律規定的法定刑度之外 : ,援引刑法第59條的規定再給予被告減刑。但依照刑法第66條前段的規定,第59條的減刑 : 最多只能減輕到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法官針對每次業務侵占犯行,至少仍然應該判處有期 : 徒刑3月以上。所以本案判決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犯行2次,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已經是法 : 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而且本案法官將 : 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定應執行刑時,也已經考慮到本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雖然被 : 告構成兩次各有期徒刑3月的罪刑,仍然只定有期徒刑3月,並未因為犯罪次數較多而增加 : 被告的處罰。在認事用法上,已經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並無違誤。且被告 : 始終否認犯行,辯稱只是試吃茶葉蛋確認品質,顯然犯後並未表達悔意,難認其有改過自 : 新的決心,尚不宜給予緩刑。 : : 四、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雖然認為類似本案的案情「欠缺實質的違法性而不 : 應繩之以法」,但對於一般民眾前往超商偷取茶葉蛋或等價的商品,是否應該都認為欠缺 : 「可罰的違法性」而不予處罰?如此判決是否符合一般老百姓的法律感情?社會上有無對 : 此類輕微案件一律不罰的共識?更何況業務侵占罪的罪質及法定刑度都遠重於普通竊盜罪 : ,如果認為普通竊盜罪應該處罰,則業務侵占罪自然更不適合不罰。本於司法獨立審判的 : 精神,對於本案是否欠缺「可罰的違法性」,應該屬於法官的審判核心,本院尊重承審法 : 官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法律見解。如果當事人不服本判決,自可循上訴管道尋求救濟。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61.1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763146.A.882.html : ※ 編輯: showeig (1.172.61.14 臺灣), 06/17/2019 17:21:14 : ※ 編輯: showeig (1.172.61.14 臺灣), 06/17/2019 17:21:57 : 推 higger: 減成2次3個月還能併成1次3個月,這是刑法哪一條? 06/18 19:42 : 推 justicesword: 第51條 06/18 20:03 : 推 higger: 所以刑的合併~除了基本原則外~還能當微罪的減輕手段... 06/19 00:28 : 推 justicesword: 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也是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表徵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我記得沒錯的話,所謂的可罰的違法性,或是稱實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質違法性這東西,起源於德國的黑格爾,但目前德國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不採。而後發揚於日本,在宮本和佐伯後達到巔峰,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但近年日本法院對此看法也是限縮很多。不過卻被我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國的法律撿了過來,但質與量的認定無法標準化的話,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還不如改用量刑輕重去達成司法對於行為人微罪不欲過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重的刑罰結果。畢竟一張紙兩張紙三張紙,怎麼疊上去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都只差一張紙。 06/19 02:21 : → justicesword: 要停在哪邊忽然變成有實質可罰性,也是一件很麻煩 06/19 02:22 : → justicesword: 的事情 06/19 02:22 : → showeig: 感謝J大幫忙補充 06/19 08:28 : → showeig: 多數學者也都不採這個見解 06/19 08:33 : 作者 showeig (巧) 看板 LAW : 標題 Re: [問題]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拒為何不可提撤銷訴訟 : 時間 Wed Jun 19 13:24:35 2019 : ─────────────────────────────────────── : : ※ 引述《showeig (漩渦)》之銘言: : : : 五、本件爭點厥在:被告以原告面談說詞顯有重大瑕疵,依面談 : 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及第15條規定,廢止原告顏小娥來臺 : 許可並註銷系爭許可證,並命原告顏小娥應自廢止之日起10 : 日內離境,是否於法有據?本院判斷如下: :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 : 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 : 起撤銷訴訟。」又「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 : 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 : 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 :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 有改制前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可資參照。所謂「 : 利害關係人」,即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 :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又按司法院釋字第554 : 號解釋指明:「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 : 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 : 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功能…」解釋理由書且闡述 : :「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 : 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 : ,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 : 庭與社會之基礎。」嗣釋字第696號、第712號解釋理由書除 : 重申婚姻及家庭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意旨;第712號解釋理 : 由書復進一步說明:「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 : 、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 : 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可見婚姻及家庭 : 係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維持家庭關係方面,民法親屬編 : 且有具體之規範;其中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 : 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即夫妻 : 之一方有請求他方與其同居之權利,雖係因婚姻關係而生, : 惟婚姻為家庭之基礎,因此該規定亦寓有促使夫妻共同生活 : ,互助圓滿形成家庭,發揮前揭家庭功能之內涵。又因婚姻 : 而形成夫妻關係,其因實踐「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目的所 : 須具備的社會現實條件,係與婚姻制度緊密接合而為維持實 : 質婚姻關係所必須之事項。是以配偶之一方如在境外,其能 : 否進入本國境內,對「同居義務」能否履行有關鍵作用,而 : 同居復為婚姻制度之核心價值,倘配偶之一方因來臺之許可 : 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並限期離境,則形式上(姑且不論 : 其婚姻之真實性)已直接侵犯到國內之另一方配偶維繫婚姻 : 關係緊密且重要之條件,影響婚姻關係所形成權利之保障, : 該在國內之配偶應認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有對該撤銷 : 或廢止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權能。此與最高行政法 : 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係以「本國人民 : 與外國人民在國外結婚後,該外籍配偶以依親為由,向我國 :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居 : 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 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課予義務訴訟?」為設 : 題而認如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遭駁回之事件,法令上並未賦 : 予第三人有為其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第三人不可能因主管 : 機關否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是其提起「 :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之情形有別。又臺灣 :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 : 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準此,大 : 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方式及其他 : 要件,應依大陸地區婚姻法之規定。本件原告鄭澤民、顏小 : 娥二人在大陸地區結婚,原告顏小娥申請經被告許可來臺團 : 聚,發給系爭許可證,原告顏小娥入境後,於103年7月8日 : 再次接受面談時,被告以其說詞有重大瑕疵,核未通過面談 : ,依面談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及第15條規定,以原處分廢 : 止原告顏小娥之入出境許可,註銷所核發之系爭許可證,並 : 應自廢止之日起10日內離境;依上說明,原告鄭澤民對於原 : 處分應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有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 : 訟」之權能,合先敘明。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61.1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921877.A.AFD.html : ※ 編輯: showeig (1.172.61.14 臺灣), 06/19/2019 13:27:47 : ※ 編輯: showeig (1.172.61.14 臺灣), 06/19/2019 13:29:15 : ※ 編輯: showeig (1.172.61.14 臺灣), 06/19/2019 13:29:31 : 作者 showeig (巧) 看板 LAW : 標題 Re: [問題] 如何申請法院命令請google刪除個人資料 : 時間 Wed Jun 19 19:39:17 2019 : ─────────────────────────────────────── : : : : 移除網路搜尋結果等 : : 高院106年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 : : 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闡釋資訊隱私權所立足之資訊自主權,既在保障人 : 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 : 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 : 料記載錯誤更正權之意涵。並審酌現今網際網路與數位資訊蓬勃發展,利 : 用網路所發布報導或張貼文章中揭露屬於個人隱私之個人資訊,乃屬常見 : ,再因網際網路與搜尋引擎技術之發達,若報導或文章中有足以特定人別 : 、活動、過往記錄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網路上轉載後,被揭露個人資料者 : 所受不利益,當較先前僅紙本流通之時代更快速、廣泛、長久;且搜尋引 : 擎業者於網路使用者輸入資料主體之姓名搜尋後所提供之特定連接,已使 : 不特定多數人接近甚而取得各網路資料,進而影響資訊主體之資訊自主及 : 控制權。則前揭所謂被遺忘權,顯然已涵蓋在隱私權之範疇,並受憲法保 : 障至明。……而網路搜尋引擎業者各自運用獨特的演算法,將搜尋索引中 : 的網頁進行排序,為使用者提供實用而相關之搜尋結果,既屬搜尋引擎自 : 身之表現行為,乃一種言論形式,復具有協助公眾在網路上發布資訊,及 : 從網路上大量資訊中取得必要資訊之功能,對於促進現代社會網路資訊流 : 通確扮演重要的角色。是以搜尋引擎業者所提供之檢索結果,縱屬商業上 : 意見表達或以營利為目的,仍應受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所保障,不得 : 任意加以限制或刪除,否則勢將戕害搜尋引擎業者之表現自由與中立性, : 進而影響公眾之認知及判斷,甚至危及民主憲政之基礎。是於資訊主體主 : 張應將其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所得搜尋結果刪除時,自應就搜尋結果 : 所連結內容之資訊目的、公開資訊之目的及其社會意義、要求刪除事項之 : 性質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開資訊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之程度、被害人以 : 何種行為導致發生此種侵害、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等因素,通盤衡酌考 : 量。且各項利益需相互對照衡量,並應隨個別事件之不同、事件之發展, : 甚或單純時間之經過,以及當事人要求排除之手段等,就個案為認定。惟 : 於衡量結果仍不足以正當化該搜尋結果時,始得認為有被遺忘權存在。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61.14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944359.A.75E.html -- 帳號站長 disFabulo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209.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D_Finance/M.1561286052.A.DF5.htmlspirit119:轉錄至看板 LAW 06/25 11:51 ※ 編輯: disFabulous (123.241.209.176 臺灣), 06/28/2019 18:50:23 ※ k701:轉錄至看板 LAW 07/02 17:5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v3su (124.11.242.149 臺灣), 07/03/2019 18:52:31 根據 #5EjvvrQV 十二、擔任並利用本站公職犯本法第二條之罪者,依原刑加重罰單五張處 分並解除其所有職務,且兩年內不得再擔任本站任何公職。 煩請小組長正視,解除該版主職務 也煩請小組長正視、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 編輯: v3su (124.11.242.149 臺灣), 07/03/2019 18: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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