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一直罵不如想些有用的辦法!!
下列是我就法規的個人見解,我非法律背景,但需要有法律背景的LM幫忙看一下,我們可
以先從公平會(以平交易法)開始申訴,寫信或是打1999,公平會有服務信箱他們會回信,
最下面有資訊,越多人申訴越好,因為這是公共利益的問題,政府才會重視。第二個申訴
是用消保法,但是我還沒看法規,兩個法都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
另外1.申訴需要佐證更能加強論點,請大家幫忙找一下新聞資料可以佐證的,最好是新聞
採訪,ex寬X經理的說法…
2.下列論述的部分,請大家幫忙補充可以加進去的實例
寬X於公平交易法中的適用性,是否為’’獨占事業’’?
迳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一項對「獨占」的定義為「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
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因為演唱會由寬X獨自承包當然沒有人可以與
之競爭,故應符合獨占事業。
所以接下來就要看在法條上寬宏可能違反的法規有哪些?
在第二章第十條(獨占事業禁止行為)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1.門票價格並未反應’’真實’’成本,雖然寬X說票價是反應成本,該成本並不能無
限上綱,況且本次演唱會有贊助商,票價相較於各國經濟水準則臺灣明顯過高。(這裡需
要佐證資料:各國票價資料與國家GDP)
2.針對合作廠商買一送一以及在演唱會前2天才推出的EZtravel買票送飯店應為商品價格
不當變更。
**另外最重要的一條則是:第二十四條(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這條最有力!!
所謂「欺罔」,係指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法,使交易相對
人與其交易;而所謂「顯失公平」,則指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亦即妨礙交易相對人
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易條款。例如強迫或煩擾交易相對人,即以干擾、糾纏或造成厭煩
等方式促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或對交易相對人濫用市場地位,如強迫交易相對人接受
不公平交易條款等。
重要交易資訊,係指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所稱引人錯誤,則以客觀上是否
會引起一般大眾所誤認或交易相對人受騙之合理可能性(而非僅為任何可能)為判斷標準,
同時衡量交易相對人判斷能力之標準,以「合理判斷」為基準(不以極低之注意程度為判
斷標準)。其常見行為類型如:
(一) 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
(二) 不實促銷手段。
(三) 隱匿重要交易資訊
判斷公平:以不符合社會倫理手段從事交易之行為、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
交易行為:具相對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業或消費者)
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寬X明顯資訊揭露不足:517首賣說刷卡會有盜刷但事後又開放刷卡與分期、沒有說明清
楚交易方式,是否可以超商買票等,都是事後才公布。其次518加場為已知的訊息也未公
告、包括合作廠商買一送一、公關票、演唱會前幾天才有的促銷活動都明顯欺騙消費者讓
消費者在一開始無法選擇也沒有其他選擇,而且送票或促銷與一開始的購票資訊對消費者
都不公平。因寬宏獨占演唱會承包使消費者(歌迷是演唱會的特定對象)只能被迫接受不公
平的交易方式,因為消費者無從選擇只能跟寬X買票。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網址: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
總機:(02)2351-7588(代表號)
本會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總機轉 380
南區服務中心專線:(07) 251-0022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服務信箱:ftcpub@ft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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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住在深海裡的大鳳梨裡? ▇
★ ?裡頭石大的海深在住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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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35.55
※ 編輯: ssfive 來自: 58.114.35.55 (05/19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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