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uyTogether不服ringlin判決

看板L_TradeCente作者 (OA)時間9年前 (2016/10/12 10:47), 編輯推噓30(30038)
留言68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7 (看更多)
※ 引述《ringlin (洛景)》之銘言: : 1. OAmonkey主購於2016/06/15於合購板發無主文欲合購珪藻土高效能超吸水地墊,而後 : 並未於合購板開團,是在新竹板開團。 : (檢舉部分為保護檢舉者隱私,僅截取部分片段,詳細信件將直接轉信給小組長) : 板友跟團後,OAmonkey主購於通告信中告知請加入FB社團 : http://imgur.com/K3vMIfx
: 並解釋商品來源與社團部分 : http://imgur.com/cOWMzxw
: ↑ 從以上字句,我實在看不出來何來該社團為您的朋友所開?? 再次聲明,FB社團確實為朋友所創立,我只是幫忙拉人。 首先,朋友創立社團,第一個商品想團購地墊,請我幫忙po合購版, 於是我於合購版發了無主文。 爾後朋友告知我他找的廠商之後,我跟他說你找的廠商沒有報價單無法在合購版團購, 因此才轉而幫他po在新竹版。 信件部分,該封信件確實為我本人所發我不否認, 信件內容是與朋友討論過該如何撰寫才會比較想讓大家加入社團, 試問如果你收到一封信只有短短一句話『這是我朋友的社團,歡迎加入!!』 請問有多少人會理會?? 因此才和朋友討論出信件中之說詞,認為這樣說才會讓大家願意加入。 但是, 該次之團購並未於合購版發文,我也確實只是幫忙朋友拉人, 而朋友也跟我說過目前主要是想拉多一點人加入社團,並沒有要營利, 僅此而已。 : 2. 主購女友nino8888於2016/06/21於合購板PO合購珪藻土吸水肥皂盒 : #1NQEep-e (BuyTogether) : 檢舉者收到OAMonkey主購的信件,才知道此合購有FB社團,並來信告知板主群。 : 但FB社團並無肥皂盒團購,故板主群得知此事後僅先記錄。 完全不懂這一點與此事之關聯何在?? 已多次說明該社團非我所創立,因此社團中沒有此次團購不是合情合理嗎?? 不懂為何要提出此事?? 我女友於合購版發過的無主文和合購文不止這一個, 每一次團購都是照規矩來,不論議價截圖、匯款資訊、團員清單皆清清楚楚, 與前人發過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請問問題何在?? : 3. OAmonkey主購於2016/07/20於合購板PO文合購腰靠(已刪除,處罰原因為人在不收) : 有洞午睡枕 ※僅收有洞/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4185856 : 腰靠 ※僅收天鵝絨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35838228496 : 咖啡/淡紫/粉紅/藏青 四色皆可選 : 而後發現主購於該社團亦有PO文團購(且資訊揭露已不一) : http://imgur.com/NzaDCgE
: 我想照片相同、品項相同,應已不只是"朋友的社團"? 講到這一點就更讓人有氣了..... 本人當初於合購版po此合購文,完全按照規矩來走, 所有資訊揭露的清清楚楚,也與前人之團購文並無差異, 晚上不過閒置在板上連著網路未斷線,就被版主處罰人在不收, 請問我根本沒在看bbs要怎麼知道當下的數量已超過,要如何收團?? 去信版主也已被先入為主之見全盤否定。 要是我當初知道有組務版可以申訴我早就來申訴了..... ok離題了!! 回到正題!! 本人該次之團購完全照規矩來走,此部分不該有問題, 我的確告知了朋友我有在合購版團購此商品之資訊, 因此"他"po在了"他的"合購社團,至於揭露之價錢為何是朋友所定,本人並未干涉, 畢竟是他的社團,我只有第一次幫他拉人而已,之後完全沒有參與他的事務, 實在不懂問題何在?? 況且如果當初就發現有問題,何不當初判定,而要用個什麼人在不收的名義呢?? : 4. OAMonkey主購於2016/10/05 於合購板開團珪藻土吸水地墊 : (文章已刪除) : 珪藻土吸水地墊 ※僅開60x40大片款 : 粉灰、粉綠、粉紅三色可選(依主購報價簡單計算約398NTD) : 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id=529112193506 : 與FB社團中2016/10/07所合購商品(NT420) : http://imgur.com/2UoNX4U
: 品項仍相同,且主購於合購文中所載明之面交地點為: :   新竹面交:COSTCO : 竹北面交:全家成功八路店 : 我想以上已不僅僅是"巧合"與"朋友的社團"可以說明的。 這一點就是此次的癥結所在,我想我就不多贅述,僅針對部分提出: 1. 看來版主截圖有刻意隱藏圖片之部分,   本人已多次說明此次團購之商品圖片不同,明顯並非同一家廠商,   社團之文章也並非我所po,   不懂版主一再強調該文出自我手,硬要栽贓於我之原因何在?? 2. 面交地點少部分相同這個確實是"巧合"了!!   但是本人之合購文中亦有新北面交和桃園面交兩個選項,你為何刻意忽略??   如果合購文與社團文皆出自我手,為何兩者之面交地點不同??   : 故,綜合前述資訊,依營利與資訊揭露不一板規,判決OAmonkey主購終身水桶。 : 以上,麻煩小組長了。 故,本人認為版主ringlin並無確切證據說明本人營利, 僅憑著巧合推論即一口咬定本人營利, 如果這個社會皆已"巧合"定罪,那該有多少被冤枉之人啊.... 本人不求別的,唯獨此冤枉之罪實在無法忍氣吞聲, 盼小組長能主持公道,還我清白。 謝謝小組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240.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radeCente/M.1476240439.A.BA0.html

10/12 10:51, , 1F
是否您該知道要避嫌?親友的社團商品不應來開團
10/12 10:51, 1F

10/12 10:52, , 2F
亦有您以合購價 另多價差在社團販售的嫌疑
10/12 10:52, 2F

10/12 10:57, , 3F
我沒有拿朋友的社團商品來開團阿...只有第一次的團購商
10/12 10:57, 3F

10/12 10:57, , 4F
品是幫他po的,但我也並未po在合購版阿!!
10/12 10:57, 4F

10/12 10:57, , 5F
第一點就已經證明你跟朋友有關係
10/12 10:57, 5F

10/12 10:58, , 6F
爾後你的團 女友的團 都會巧合出現在社團
10/12 10:58, 6F

10/12 10:58, , 7F
至於本人確實並未在社團中販售,請問嫌疑何在??
10/12 10:58, 7F

10/12 10:59, , 8F
小組長...女友的團並沒有出現在社團中!!請回溯文章。
10/12 10:59, 8F

10/12 10:59, , 9F
第一點截圖 "我們的社團" 為何非寫 我朋友的社團
10/12 10:59, 9F

10/12 11:00, , 10F
女友的團誤植 更正
10/12 11:00, 10F

10/12 11:00, , 11F
因為我朋友認為這樣說可以取信於大家,當時也沒想這麼多
10/12 11:00, 11F

10/12 11:00, , 12F
既然寫 我們的社團 那麼是以第一人稱撰寫
10/12 11:00, 12F

10/12 11:00, , 13F
而非替朋友打廣告的第三人稱
10/12 11:00, 13F

10/12 11:01, , 14F
寫出來文字 說出來的話是很難收回的
10/12 11:01, 14F

10/12 11:01, , 15F
好第一點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是否該回到此次的癥結
10/12 11:01, 15F

10/12 11:02, , 16F
所在??
10/12 11:02, 16F

10/12 11:02, , 17F
第二章截圖 裡面說明 "我們已經團購過"
10/12 11:02, 17F

10/12 11:02, , 18F
"社團內有我家的實品照" 那代表是社團的商品
10/12 11:02, 18F

10/12 11:03, , 19F
我說了第一點的內容是和朋友一起討論而寫出的說詞,既然
10/12 11:03, 19F

10/12 11:03, , 20F
我的解釋無法取信於人,那就該回到此次的癥結所在。
10/12 11:03, 20F

10/12 11:03, , 21F
第一點可證明你的團是社團商品
10/12 11:03, 21F

10/12 11:04, , 22F
畢竟該商品從未在合購版發過文,何來營利之說??
10/12 11:04, 22F

10/12 11:04, , 23F
已經有親友關係
10/12 11:04, 23F

10/12 11:04, , 24F
第四點你在開團有去跟版主證明非同一家廠商嗎
10/12 11:04, 24F

10/12 11:05, , 25F
證明?? 開團前嗎?? 我除了第一次之外就沒再參與朋友的社
10/12 11:05, 25F

10/12 11:06, , 26F
團事務,請問要證明什麼??
10/12 11:06, 26F

10/12 11:06, , 27F
那為何你開團 朋友社團沒多久就會有類似團 或者是相反
10/12 11:06, 27F

10/12 11:07, , 28F
亦可能是你告知朋友 或朋友告知你 所以兩邊有類似的團
10/12 11:07, 28F

10/12 11:07, , 29F
照小組長說法第一點僅能證明有親友關係,僅此而已。
10/12 11:07, 29F

10/12 11:07, , 30F
已經無法跟朋友社團撇清關係 請避嫌
10/12 11:07, 30F

10/12 11:08, , 31F
我信件中有告知版主,朋友看到我開團,就去找了他之前的
10/12 11:08, 31F

10/12 11:08, , 32F
廠商再次開團,但是與我確實並非同一家廠商,請明察。
10/12 11:08, 32F

10/12 11:10, , 33F
請避嫌 亦或者是提出證據社團與您無關
10/12 11:10, 33F

10/12 11:10, , 34F
我沒有避嫌是我的錯,但僅此就說我營利判我終身水桶,是
10/12 11:10, 34F

10/12 11:10, , 35F
否處罰不當??
10/12 11:10, 35F

10/12 11:11, , 36F
此次重點應為本人"營利",但我確實沒有營利。
10/12 11:11, 36F

10/12 11:12, , 37F
合購版規定第12條
10/12 11:12, 37F

10/12 11:13, , 38F
2-12條才對
10/12 11:13, 38F

10/12 11:13, , 39F
已經證明此社團朋友跟您有關係
10/12 11:13, 39F

10/12 11:14, , 40F
為何您開團兩天 朋友社團就有類似團
10/12 11:14, 40F

10/12 11:15, , 41F
可能是您告訴朋友 亦或者是朋友刻意去查到您文章
10/12 11:15, 41F

10/12 11:15, , 42F
2-12是說禁止於其他社團發起同商品對吧!?
10/12 11:15, 42F

10/12 11:15, , 43F
知道您有這樣的團 覺得可利便也在社團開團
10/12 11:15, 43F

10/12 11:16, , 44F
請提出證明您跟社團朋友沒有任何關係
10/12 11:16, 44F

10/12 11:16, , 45F
但確實並非同一廠商阿,只要我可以證明廠商不同就沒有問
10/12 11:16, 45F

10/12 11:16, , 46F
題了嗎??
10/12 11:16, 46F

10/12 11:16, , 47F
方能解除親友團 營利嫌疑
10/12 11:16, 47F

10/12 11:18, , 48F
版主判我終身水桶原因有兩個,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平台
10/12 11:18, 48F

10/12 11:18, , 49F
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18, 49F

10/12 11:19, , 50F
只要我可以證明我和朋友並非同一廠商,是否就沒有問題??
10/12 11:19, 50F

10/12 11:20, , 51F
現在要證明非同廠商已經沒有意義
10/12 11:20, 51F

10/12 11:22, , 52F
為何沒有意義??版主此次判我終身水桶就是因為這次的商品
10/12 11:22, 52F

10/12 11:22, , 53F
但我確實沒有營利,也確實商品不同阿!!
10/12 11:22, 53F

10/12 11:23, , 54F
無避嫌 視同同人
10/12 11:23, 54F

10/12 11:23, , 55F
不是該回到此次的癥結點上進行判決嗎??
10/12 11:23, 55F

10/12 11:26, , 56F
就算視同同人,但商品不同何來營利之說,版主判決之第二
10/12 11:26, 56F

10/12 11:26, , 57F
點已不成立。
10/12 11:26, 57F

10/12 11:27, , 58F
第二點是說在其他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27, 58F

10/12 11:28, , 59F
如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第一點營利之說??
10/12 11:28, 59F

10/12 11:30, , 60F
不避嫌就是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10/12 11:30, 60F

10/12 11:30, , 61F
此不再回應 待版主說明
10/12 11:30, 61F

10/12 11:31, , 62F
我申訴的重點在於終身水桶,如版主判決有誤,是否就不該
10/12 11:31, 62F

10/12 11:32, , 63F
以此兩點來進行裁判??
10/12 11:32, 63F

10/12 11:33, , 64F
望版主回到判我終身水桶原因之上,一是營利,二是在其他
10/12 11:33, 64F

10/12 11:34, , 65F
平台發起"相同"商品,但資訊情況不一。
10/12 11:34, 65F

10/12 11:35, , 66F
我沒避嫌是我有錯在先,但並不能以此證明一二點成立。
10/12 11:35, 66F

10/12 11:36, , 67F
既然商品不同,第二點就不成立,第二點不成立又何來營利
10/12 11:36, 67F

10/12 11:36, , 68F
之說??只要我能證明兩者商品確實不同,是否就該更改判決
10/12 11:36, 68F
文章代碼(AID): #1N_QGtkW (L_TradeCent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N_QGtkW (L_TradeCe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