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Gossiping版四位板主怠職
※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本案,板主 hateOnas 已推文允諾會與其他板主討論,
: 然於前次板規修訂公布施行後,亦未針對 Drbigbird 的板務問題,提出釋疑。
: 故組務轉請八卦板主群,請於下次板規修訂前,討論此板務裁罰標準。
: ※ 引述《Drbigbird (大鳥博士)》之銘言:
: : 檢舉主旨: Gossiping版主群怠職,應給予相關版規處分。
: : 檢舉人: Drbigbird
: : 被檢舉人: hiimlive / Mews / talk520 / Hateonas
: : 檢舉事由:
: : 1、
: : GossipPicket版為Gossiping版受理檢舉、問題、建議等等專屬看板
: : 為Gossiping版主群職權所及之一部分,板主群應受理並處理合於GossipPicket版規
: : 所發之文章。
: : 2、
: : 本人於 2013/12/20 針對版規四請求釋疑 ( 如附件1 )
: : 又於 2014/01/15 提醒版主群應儘速回應 ( 如附件2 )
: : 再於 2014/01/17 提醒版主群應做出回應 ( 如附件3 )
: : 三篇文章皆經版主 M 文 ( M 文之意義如附件4第四條 )
: : 卻今 2014/01/21遲遲無版主群討論之結果。
: : 3、
: : 版主任期八個月為一任,一個問題文可以討論八分之一個任期而沒有結果,
: : 可認版主群怠職。
本來就包含曾任
政治問卦的政治人物
可以從精華區的 從以前版規裡面定義如下
政務官認定依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
包括: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讓我們來看監察委員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16&CtNode=1321&mp=1
監察院監察委員、院長、副院長任命之同意權,移立法院立法委員行使,即監察院監察
委員、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院第4屆監察委員,即依此
一規定產生。
然後 來看大法官
正式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2.asp
歷任大法官
依憲法及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目前為十五人〉,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國第一屆大法官〈民國三十七年任命〉至第
五屆大法官〈民國七十四年任命〉均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一年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由總統提名,同意權改由
國民大會行使之。第六屆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係依此程序任命。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公布,關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
相當之改變。其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
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
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
之規定」。
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憲法第六次增修條文公布,再將上開規定中關於同意權之行
使,改為「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九十二年十月就任及此後就任之大法官均依此程序辦理
。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延續各該相關規定。
簡單板
http://ppt.cc/UPkQ
任命程序[編輯]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
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2003 年十月以後就任的大法官 就是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委員 跟大法官 從定義來看目前都是政務官
所以 大法官廖義男屬於 政治問卦
問台大教授廖義男的卦 如果沒有牽涉政治性的文章 就 依照板主內部準則
以泛政治刪除之
以上請小組長過目 等一下會寄給 申訴人 跟轉到gossippicket 去
hateo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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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姓貴族˙荒川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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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沒水喝的話,不會去喝牛奶嗎?
..█▌ (好像家裡養了一頭牛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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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en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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