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III.與板主溝通之信件備份。#1HlVuc4W
※ [本文轉錄自 kissinwang 信箱]
作者: kissinwang (★兔兔世界的王子★)
標題: Re: 哪裡與標題不符合???
時間: Wed Jun 19 09:57:21 2013
根據板規我也同時寄信,那就請您直接向組務解釋,謝謝指教。
根據組規我將在72小時後補上相關證據。
原則上尊重板主回信,但是問題就留小組長解決,謝謝。
※ 引述《cobras0321 (妳不要離開..)》之銘言:
: 48小時內沒回覆或是溝通不成再申訴,
: 你沒等我回信,也沒有溝通直接申訴,
: 當然這是你的決定,
: 竟然你已經直接申訴,我沒必要回你已經向組務申訴的信件,
: 這不是我的職責所在,
: ※ 引述《kissinwang (★兔兔世界的王子★)》之銘言:
: : 組務歸組務,依法我還是寄信給妳,
: : 您可以選擇不回覆給我,組務的部份,我會依組規期限內處哩,此乃小組長之權責
: : 並無牴觸,不過根據汪替板的板規,您48小時內就是要寄信回覆
: : 當然如果您認為這樣不用,這也是您的選擇,只不過依據汪替板規
: : 您已經違法了,依法 我就要先以板規未確實執行通知其他兩位板主,
: : 沒有下文,當然另立案依相關規定進行檢舉
: : 一切都如您所教悔的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 : 煩請您也多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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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留情,將在嗶聲後開始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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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issinwang (123.204.50.205), 時間: 06/19/2013 1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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