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陳述分身事實被桶?

看板L_TalkandCha作者 (忠肯的五六)時間14年前 (2009/09/29 00:26),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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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之銘言: : ※ 引述《paul5566 (忠肯的五六)》之銘言: : : 《ID暱稱》WeAntiTVBS (我們拒看TVBS)《經濟狀況》普通 : : 《登入次數》905 次 《有效文章》133 篇 (劣:0) : : 《目前動態》閱讀文章 《私人信箱》所有信件都看過了 : : 《上次上站》09/28/2009 20:03:53 Mon 《上次故鄉》125.224.82.25 :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 《ID暱稱》sohate5566 (聽奧成功 世界矚目)《經濟狀況》小康 : : 《登入次數》1486 次 《有效文章》529 篇 (劣:0) : : 《目前動態》閱讀文章 《私人信箱》所有信件都看過了 : : 《上次上站》09/28/2009 19:59:26 Mon 《上次故鄉》125.224.82.25 : :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 : "我任內最大的敗筆...是讓5566在我的任內紅起來~" : : By 阿匾 : : 上面這些不說 : : 連本人都承認了 : : → ivonie7788:WeAntiTVBS真的是sohate5566的分身 他自己有承認 : : 推文只是陳述事實而非質疑 : : 這樣也被視為情緒性推文 ? : : 某版主一次性質疑大量網友為某分身而不經查證 才是所謂情緒性發文 吧? : : 可以煩請解釋清楚嗎? 感謝 : 所以,這跟申訴案有任何關係? : 都已經公告,不管是哪一位使用者,都不要在組務板提分身的事情。 : 也沒人再質疑你是否是 ivonie7788 的分身。 : 無論是否是分身,任何使用者可以在申訴案底下推文表達自己的意見。 :  刻意提分身,不就是想藉由分身一事去影響組務的判決。  :    本版2539 作者 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 L_TalkandCha 標題 [公告] 關於分身之推文 時間 Wed Sep 16 23:35:55 2009 ─────────────────────────────────────── 分身案已宣判完畢。 若未提出新的及強力的證據,所有質疑某帳號為 某使用者之分身帳號之推文,將視為情緒化之推 文。 若要提出檢舉,請備其證據,提出理性訴求之檢 舉文。 此公告之後,將依組規處理,剝奪其發文及申訴 權利一個月。 請還給其他使用者申訴的管道。 ---------------------------------------------------------------------------- 請問如果準備了證據 上面那篇水桶文還惠算是情緒化之推文而被懲處嗎 陳述事實不能算是情緒化之推文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5.118.139

09/29 00:40, , 1F
陳述事實而非空口質疑 請問該如何被認作是"情緒性發言"?
09/29 00:40, 1F

09/29 00:41, , 2F
在組務板陳述無關組務的事實是沒有意義的
09/29 00:41, 2F

09/29 00:42, , 3F
舉例來說,在這裡指稱我是個變態對組務沒有任何幫忙
09/29 00:42, 3F

09/29 00:45, , 4F
您好 請問提出無意義事實的後果要被懲處水桶嗎?
09/29 00:45, 4F

09/29 01:05, , 5F
重點是有沒有繼續使用Multi-ID蓄意違規行為
09/29 01:05, 5F

09/29 01:10, , 6F
你有分身沒人說要因此處罰你啊
09/29 01:10, 6F

09/29 01:11, , 7F
有問題的是為什麼有人提起"這個事實"以後被桶了?
09/29 01:11, 7F

09/29 01:21, , 8F
WeAntiTVBS多次推文提到無關組務的事情 都不用被水桶
09/29 01:21, 8F

09/29 01:22, , 9F
問題是我又沒有直接挑明說 XXX = XXX
09/29 01:22, 9F

09/29 01:23, , 10F
問題是 你自己都承認你是分身啦 ivonie7788還被水桶
09/29 01:23, 10F

09/29 01:24, , 11F
但是未連續違規情形之下能奈我何呢
09/29 01:24, 11F

09/29 01:32, , 12F
也沒人說你用分身有錯 只不過想表達你是被檢舉的當事人
09/29 01:32, 12F
文章代碼(AID): #1AmEEiei (L_Talkand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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