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申訴i-lan板主執法法條解釋錯誤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大納言清澄)時間6年前 (2017/07/20 21:52), 編輯推噓4(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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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檢舉人當事人,針對此事件及後續處置一併說明: 首先是週六晚間發文水桶一名贈送書籍的網友, 因為認為贈送屬於轉讓行為的一種, 且本板在本人就任前的規定裡針對商業性質文章有明確包含轉讓行為。 -條文出處- 5. 交易文相關規定: a.商業性質文章,諸如廣告、買賣、合購、代買、租屋、徵才、求職、轉讓等 ,每id每二日限發一篇。 此水桶判決,因有以access板友為首所造成推文爭議, 故於週日晚間發一則「諮詢文」詢問是否有調整板規關於是否將轉讓行為剔除於商業性質 文章,是以推文投票一日的方式呈現。 週一晚間依照贊成25,反對2的比數,了解板友意向後,「行使板主權力」修改板規,剔 除轉讓文自商業性質行列,同時因懲處規則失其效力,遭此處分的使用者立即解除水桶。 而後access板友再度於板上發文且站內信質疑本人為何可事先動用8/1才上路的新板規之 公投項目, 其實本人週日發的諮詢文是了解板友針對事情的看法,而8/1後新板規只是將諮詢方式條 文化, 但access板友卻認為我使用特權,偷跑行使此條例。 此外access板友見Forevergood板友替我辯護,a認為F是可以指揮我的地下板主。再次聲 明本人獨立行使職權,並保障每位使用者發言權利,access板友的想法本人予以尊重,但 冀望access板友若有與F私人恩怨,請自行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0.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500558729.A.F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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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就是法律行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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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單方負給付義務他方無償取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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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般的贈與契約。請問贈書是屬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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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贈送屬無償轉讓性質,所以修正條文後「僅規範有償轉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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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視同交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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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是故意搞錯重點還是真的搞錯重點 贈送從頭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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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不等於轉讓、商業行為 你一開始就是誤桶板友 板上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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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你公開道歉而已 跟修正步修正條文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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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麻煩搞清楚重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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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ccshih5566昨晚發文聽到,這件事問題在於認知不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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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為認為自己是對的就全盤否認別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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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板皇你怎麼不去請教之前的板主為什麼沒桶贈送 就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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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就桶?自己無知不少在那邊講幹話拖其他人下水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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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問題只會亂牽拖模糊焦點 現在又扯別人有私人恩怨 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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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時候才要“正面”回答板友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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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爭議項目,我已在此篇本文說明原由及交代處理辦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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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組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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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hkc說這件事問題在於認知不同,不能因為認為自己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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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全盤否認別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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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問題就在你認為自己是對的,全盤否認其他板友的意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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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光以自己認知「無償贈送=轉讓交易」就水桶板友,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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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投票板友一面倒認為你的詮釋是錯的,你也完全沒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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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啊~那個板友就這樣白白被你水桶三天你一句抱歉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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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篇回文也完全模糊焦點,沒有提到你引起紛爭和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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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以access板友為首所造成推文爭議」,你自己亂判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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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人才是100%爭議起源!ptt玩10幾年沒看過這麼差的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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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過往宜蘭板判例 贈送非商業行為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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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看下來我還是沒找到問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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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中一個問題是"贈書者到底獲得甚麼而導致變成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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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其它地方篇幾乎都是以"金錢、物品交換"來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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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贈書者到底得到甚麼? 這問題依然沒"具體"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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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至尾我只看到"無形的東西" 但這五個字有回答跟沒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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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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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如果答案能說服大家,自然不會有這些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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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的是,d板主回答不出來,也不肯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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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這次事件發生,為此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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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點,申訴這篇就是為了標準認定不同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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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f板友毫不相關,不用刻意把問題導向私人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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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做法真的很難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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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至於再度質疑部分,基本上你後續問題不少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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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性回答,會在提問,也是希望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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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的情況是你不斷的逃避,想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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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能不能拖過這事件,來保住自己板主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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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問題都打板務了,你依然不處理,我是看不懂板主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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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板務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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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 "認為贈送屬於轉讓行為的一種" 的人沒幾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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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不能因為認為自己是對的就全盤否認別人的意見"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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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完全打臉你自己啊XDD d板主你臉不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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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選版主又用推投的方式,你是不會用pcman還是沒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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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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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回覆,你是不是應該向桶錯的版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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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跑不好吧 應該是依照舊制度 食尖到之後再用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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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板主沒有要用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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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回覆應見#1PQvDw8f,該版主自行擴大商業行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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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衍生後續各版友與該版許多文章對該版主的不信任,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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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為被水桶所行使的物權轉讓根本是無償,也不算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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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2:31, , 57F
另這位版主瞎扯什麼經推投後體現民意行使版主權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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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水桶者的行為就算是轉讓也不屬於商業行為,這樣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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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來組務硬凹真可恥,從來不是版規問題,是版主水準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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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6 21:08, , 60F
請下台吧 凹的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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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7 21:11, , 61F
請下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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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SBM9-5 (L_TaiwanPlaz)
文章代碼(AID): #1PSBM9-5 (L_TaiwanPl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