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申訴] 台中版主NKB285擴大解釋版規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SD)時間9年前 (2014/12/25 15:16),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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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KB285 信箱] 作者: youngpool (母雞) 標題: Re: [申訴] 台中版主NKB285擴大解釋版規 時間: Mon Dec 22 16:11:17 2014 此文依小組長指示由當事人轉錄,故以站內信發予現任版主,並委由版主轉錄看板 相關板規: 2.1.11.15 不可販售黃牛票,不可低買高賣 如:交易免費票卷(含以免費商品發表交換) (也適用於有價紀念品、紀念幣、超商點數...等) 低買高賣判斷準則以商品包裝所示建議售價為主 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合法之單位所公告之最低售價為輔 違者退文+禁言30日 相關公告: ┌─────────────────────────────────────┐ │ 文章代碼(AID): #5JL27zwq (TaichungBun) [ptt.cc] [公告] 新板規注意事項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G.1398022653.A.EB4.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文章代碼(AID): #1J0Ed1aw (L_TaiwanPlaz) [ptt.cc] [判決] rossikao 申訴 ca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392568769.A.93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此條文相關板規以及釋義條文的公告,係以參照過去板務判決前例所制定,其立意精神 及執法依據在不明確違規的情況下,應考量立法精神做判決輔助。 而原立法精神為明確標示物件售價,將其餘成本分列,以供購買者判斷是否願意認購, 並避免延伸出其他司法問題,以保護學術網路不受侵害。 由過去組務判決上面的經驗來看,售物時應將不同屬性的價錢分列,比較能避免爭議, 在此前例下我個人在任版主時修訂相關板規,並且發表相關[公告]來釋疑相關內容。 其內容提及: 本板恕不接受將購買時之其他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參考組務判例) 故如有商品分裝之包材的相關費用,商品的郵寄費用,應另外列出 不得直接加價在商品價格上,如加價後之價格違反低買高賣的判定,一樣是違規 參考範例: 10kg的飼料原價是700,因用不完所以分售70元/kg 包裝的費用要另外跟您酌收5元,郵寄另加60元 所以買2kg是 70x2+5+60=205 ←像這樣分開列出才是ok的 並且於此公告後無其餘本條文相關公告,因次板友與板主於看板操作時應參考本[公告] 來做文章發表、推文的管理。 此次相關案件原台中板被檢舉人文章雖未詳盡列出計算式,亦未將價錢分列, 但該版友已將售價加價原因及加價數量明確告知板友,應不致產生購買糾紛(立法精神), 對看板及其他板友影響甚小,其售價亦可明確推敲出未超越2.1.11.15之計算標準, 故本人建議板主去信告知被檢舉人請其補充相關內文即可, 如經告知而不改善再以板規懲處或另行研議。 ========本人同意與本文、本案相關之本人於PTT任何方式之文字、著作,======== ========由該文所屬看板板主、小組長、群組長轉錄。 ======== ※ 引述《NKB285 (SD)》之銘言: : 依照過往判例 與前板主說明之板規 : #5JL27zwq (台中板) : 與去信確認前板主 立定這條規定 : 原文是否違規 : 確認 依照原文敘述 是符合 該條板規敘述的其他成本 : 並無違規 : 關於釋義部分可以洽前板主 youngpoo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7.11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NKB285 (114.38.254.246), 12/25/2014 15:16:41

12/25 15:17, , 1F
前版主說明於 文末 上半段乃其他
12/25 15:17, 1F

12/25 17:04, , 2F
經由本文之說明再對照原被檢舉之文章
12/25 17:04, 2F

12/25 17:05, , 3F
被檢舉之原文"並未標示原價"而是直接將成本價格疊上去
12/25 17:05, 3F

12/25 17:06, , 4F
故加價後的價格(350元)已高於公告價(345元),違規無誤
12/25 17:06, 4F

12/25 17:09, , 5F
前版主youngpool判例可參考 #1JN_ZK07 (L_TaiwanPlaz)
12/25 17:09, 5F

12/26 00:09, , 6F
文末有前板主說明 請勿視而不見
12/26 00:09, 6F
文章代碼(AID): #1KcxdQIB (L_TaiwanPlaz)
文章代碼(AID): #1KcxdQIB (L_TaiwanPla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