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arsonlolita 申訴 dahanjian 案
【裁判字號】 D0020
【裁判日期】 民110.09.03
【裁判案由】 arsonlolita 申訴 HateP_Picket 板主 dahanjian 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arsonlolita)不服板主(dahanjian)判決其文章違規,
小組審閱其文章、該板板規、站規作出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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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請 dahanjian 板主 72 小時內撤銷 arsonlolita 之口頭警告並發布公告周知。
二、建議板主群 HateP_Picket板規若有須要針對簽名檔處分,應明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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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本組申訴案,文章代碼 #1XB4wq1C、#1XB5BRaF 辦理。
二、援引 政黑檢舉板板規_V2.0:
第一章 總則
3.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應遵守板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3.檢舉案涉及點名特定板友時,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第七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且政檢版限討論板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35天
三、本案係為同篇公告,故併與判決。
四、關於 #1XB4wq1C 乙案,小組於 #1XBc7YKZ 已說明,HateP_Picket 板規
第三章第三條為程序規章,板主僅須認定其當事人是否適格即可,並無罰則。
惟,一旦檢舉了仍視同使用檢舉額度。
五、針對 #1XB5BRaF 乙案,小組認為既然本案板主於 #1X7UEoA6 (HateP_Picket)
受理檢舉案,那本案應屬板務的範疇,給予警告並不合理;
若是針對受政黑板規第三章處分,檢舉人亦非當事人。
六、板規中第一章第三條所述,不代表本文和簽名檔就需要切開檢視,
就 #1X6nxZgO (HateP_Picket) 一文來看,應屬合規的檢舉文。
七、過去 HatePolitics 板規第七章第二條的部分,已經引起相當多的紛擾;
若板主認為簽名檔應管理,那麼就要明訂簽名檔之規範,
要給予使用者明確的標準依據,而非上綱第七章第二條。
本案小組若判定板主之認定並無錯誤,那麼諸如 #1XBlyOB6 (HateP_Picket)、
#1XBDY7GN (HateP_Picket)、#1X8u3EcQ (HateP_Picket)
以上案件板主群應判定違規,故本案請板主七十二小時內撤銷申訴人之警告,
並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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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五趣、定四正、歸三悟,薩埵十二惡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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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gnana (220.142.72.206 臺灣), 09/03/2021 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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