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組板規第3點中有關【當事人】之定義
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廣義而言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與案件相關之第三者皆算當事人,
但依小組觀點,案件相關第三者須小組傳喚後發言較為適合。
※ 引述《AskWhat (問小小小......朋友)》之銘言:
: 小組長您好!!
: 旨揭版規提到:『關於申訴或檢舉,非當事人或板主請勿回、推文。』
: 請問小組長,版務檢舉案中「檢舉人、被檢舉人」如對版主處分不服,
: 都可至小組提案申訴。
: 那麼小組申訴案的當事人,是提案人?還是檢舉案控辯雙方(檢舉人、
: 被檢舉人)都是?
: 煩請小組長播冗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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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定紛紛甲子年,千魔蕩蕩白陽天;
蒼天旨意著書命,諸子虔誠扶道顛。
佛燈點亮華光現,一線生機救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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