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四] 政黑板主FANT1408 #1LT54I9i (HateP_Picket)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LT54I9i ]
作者: Fant1408 ( ) 站內: HateP_Picket
標題: [宣判] fant1408 #1LSpNI_j 申訴案
時間: Sun Jun 7 22:11:26 2015
主文:申訴不成立!請原申訴人逕自上訴。
判決理由:
即使版主對於版規之解讀,也須完全合乎字面意含,希望版友在解讀版規也能如此,而非
自行擴張解讀版規。
版規7-2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三章與第四章之管理辦法,
且政檢版限討論版務相關,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
請留意時間點
也就是說 本條版規並未規範一發推文的當下,版主「就須」給予口頭警告,本條只規範
,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才水桶之情事。
HelloLadies對於版規之解讀:
「板規明顯規定,與板無務無關者發文推文違者1.口頭警告 2.後依顧我者水桶七日」
顯然是自行對版規的擴張解讀,故本版版主無法認同。
再者,版規固然無法詳述其背後的設立動機,但版規的設定已包含特定設立理由。
「政黑板規用於防止證檢板務運作受到干擾」並非對於本條版規的擴張解釋
而是對於版規的每一字每一句做出更容易理解的解釋
譬如為何本條版規只寫「違者經口頭警告後,依然故我者水桶7天」
而未直接寫「違者版主『應』給予口頭警告」
這背後的理由即是基於本條設立的用意僅為防止證檢板板務運作受到干擾
而非要嚴格限制政檢版上的討論內容
版主對於版友錯解版主的判決理由以及任意擴張版規感到遺憾
希望HelloLadies版友能對版主的判決能夠正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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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HelloLadies (123.205.160.31), 06/08/2015 22:41:39
※ jobli: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6/09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