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不服cat板主arihanta判決 一案
判決結果:
此申訴案駁回
板友如對判決有意見
可請當事者對板主判決逕行申訴
而對板主違反規定部分
則依照檢舉程序來進行處理
另外建議 cat 板板主 arihanta 日後可把判決鎖文處理
讓判決歸判決 另有其他討論 以此案為例 如放養論文討論
讓板友另開標題討論
板主有權力可將公告文自行鎖文 此乃板主之權利
不需板友同意即可自行處理
判決內文:
4.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水桶公告(證02)裡所述水桶理由,實謂難以用日常常識去理解的判決標準。
板主完全只靠自己的臆測指控我的問題特意設計云云,然我只是依照自己想知道他人看
法下去做提問,如果板主自身判決清楚明白那我自然只會得到板主判決沒有問題的多數答
案,這怎麼能達成所謂特意設計?(見證03)
ptt在做推噓文都不是線上即時對答,想思考多久再回應都可以,哪有甚麼造成錯愕的
效果?完全可以把論文問題跟別人討論完再來回應啊,而且在判決文底下討論判決反
而比較切合文章內容吧?
我對hieigo全部採用正面用詞,連板主自己在判決文裡都是列出致謝、鼓勵等用詞,
前後句亦全無諷刺或酸語,說因為對方有情緒所以我屬於挑釁,此種標準我打個安
安你好對方若有情緒我不就也能被說是挑釁,上一個判決才用言詞過激為理由,
這種標準根本無法理解。
接著所謂亂板行為,板上秩序破壞在哪裡?我也沒有重複洗板的行為,理由居然是
挑戰板主的裁決管理權限,是宣告獨裁管理的意思?依此標準在水桶公告底下噓文
質疑的板友全都可能因此進桶,完全不合道理。
而板主對另位hieigo的水桶理由(證02)採取內容非常片面,我對h於此案完全沒有
提出檢舉,是釣了他什麼?(證03)裡亦可見他在你們這群是非不分的人後面接續
講述了文獻擺在眼前、救貓旗號等並非我發言內容之敘述,可見其本就意圖攻擊
講述了文獻擺在眼前、救貓旗號等並非我發言內容之敘述,可見其本就意圖攻擊
不只一人而是包含其他板友。
本人於另案有對h之群體攻擊發言提出兩次檢舉,受理與否皆無回應,對板主判決
之中立性實難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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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先就是否亂板來進行討論
如對判決有不公
或是質疑板主未依照板規執行
可請當事人自行申訴
又或對板主未依照板規行事
逕行提出檢舉案
檢視[證03]
#1c70pk6l (L_RelaxEnjoy)
用噓文
噓
03/31 17:24,
03/31 17:24
有糾眾影響判決之虞
板主認為此為擾亂板內秩序
亂板行為(B-2-9)
9. 鬧板/亂板、惡意發言,刪除發言或退文
水桶處置:初犯三個月,再犯六個月,三犯一年,四回以上永桶
*惡意發言:指認定以製造看板混亂為目的的發言。
*鬧板/亂板:意指在文章或推文中,任何擾亂看板秩序、引起爭端、妨礙討論、
破壞理性討論風氣、以各種方式癱瘓板務管理、挑釁板主執法公權力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洗板、聚眾鬧板,或板主判定適用此條文者。
*若鬧板情節嚴重,板主得給予加重處份。
人身攻擊、謾罵等兩項,由認為被侮辱之當事人向板務申訴後處分之,其餘均由
板務主動判定其內容是否違規。
小組認為板主判決合理
如對判決有意見 可提出意見
但不宜糾眾
而違反挑釁部分
挑釁引戰(B-2-7)
7. 引戰、挑釁,刪除發言或退文
水桶處置:初犯三個月,再犯六個月,三犯一年,四回以上永桶
*挑釁:故意激怒或刺激/引誘他人、引發衝突、使對方採取行動的發言。
*引戰:故意誘使其他人或群體進行激烈爭論或衝突的行為,
板務認定以挑起使用者情緒、製造看板衝突為目的的發言。
發文或推噓文挑釁、引起爭端、破壞看板秩序者皆視同引戰。
經檢視
→
04/02 18:19,
04/02 18:19
→
04/02 18:19,
04/02 18:19
→
04/02 18:19,
04/02 18:19
→
04/02 18:19,
04/02 18:19
→
04/02 18:19,
04/02 18:19
符合
挑釁引戰(B-2-7)
板主判決合理
文章內其他內容與本申訴案無關
就不回答了
對於
另外
申訴人另外要求
於此有三點要求希望組長可以同意
1 撤銷兩項水桶判決,並發改判公告於板上且不得鎖定推噓文章。
2 記arihanta板主一次警告
3 將貓板檢舉方式改為置底公開檢舉區,以讓板眾清楚板主積案件數及是否受理。
組務這邊回答如下
板主對於某文章是否鎖文 檢舉方式
為板主可自行決定之權利 組務並不會干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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