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bit板判決
事件順序
1.《兔子被咬死了》討論串 很多人推文回文之間有爭議
2. 板主公告勿再回文 之前所有人士皆赦免
3. loreus與zick0704意見不同
4. loreus想以信件私下討論
信件內容:
loreus說: "我在版上 回個水球"
"我只想問你 如果是你的小孩被黃金獵犬撲咬上去 你還會講那些話嗎?"
5. zick0704沒有回信
並且在板上推文表示:
"有爭議信箱談我覺得OK啊,來信的口氣比我主管還要主管.."
"整封信連個能否討論的字眼都沒,就要我回訊,看到就不爽"
6. loreus回推
"我只是回信問他一句話: 如果你的小孩被黃金獵犬撲咬똠 你還講那些話嗎?
當然如果你那麼愛狗,寧可眼睜睜看著狗欺負你家小孩
看著你家小孩被咬得流血見骨 然後你還在一邊因為尊重狗權而不去救你小孩
那我對你這種人無話可說了。跟你討論也沒有任何意義"
7. 板主以推文方式表示停止討論串:
"如果再針對此事、包括相關處置回應,都是水桶伺候兩星期。"
8. 隨後有loreus mayoxx cococo MoodyMood 四位使用者繼續推文
其中loreus繼續質疑板主作法 而mayoxx cococo MoodyMood是勸架
9. 板主判定只有loreus要浸水桶
(A) 第1.2.兩點 因為板主大赦 所以不予討論
(B) 第3-6點 都是在板主說"不要再講了"之前討論的
所以板主浸水桶並不是針對第5.6.兩點的內容
至於loreus提到 zick0704的推文不合板規
兔板不歡迎使用者發表個人心情
loreus認為zick0704有: 發表個人心情 爆粗口 以及公開信件等違規事項
爆粗口: 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A對B的作為感到"不爽"
在我的標準裡面並沒有達到粗口或謾罵
loreus自認為信件裡面沒有任何不禮貌 但是zick0704覺得不禮貌
zick0704抒發自己不爽 但是loreus覺得不禮貌
這都是個人觀感問題 沒有涉及人身攻擊
公開信件: 表達對某人來信的觀感 這種用法並沒有公開信件內容
發表個人心情: 5.6.兩點都是個人心情 端看板主如何判決
但是板主並非針對這兩個推文浸水桶的
可以當作是板主不認為這兩個推文有需要處罰
因為在這個階段 板主認為還不需要處罰任何人
(C) 7-9點 板主以推文表示不要再討論
(a) 既然具有懲戒的效力 板主應以發文公告為佳
在他人的文章底下以推文方式勸導 是不正式的作法
往後要公告懲處方式時 請以公告方式表達
(b) 在板主推文後方仍有四位使用者推文
三位勸架 一位質疑板主 所以就只浸那位質疑的
如果板主群認為勸架不在需要懲處的範圍
而繼續質疑者則需要懲處 則尊重板主的判決
(c) 同(a) 這就是以推文公告的壞處
板主的公告推文之後 一定會有很多還沒煞車的人接著繼續推
不管是勸架的 狀況外的 還是還想繼續吵的 混在一起
會造成判決上的不便 因此請謹記別用推文公告
以推文方式公告 沒有及時煞車的人就浸水桶
請思考這樣的判決方式容易造成使用者產生很大的反彈
(D) 私人事件不在組務審理範圍中
包括水球紀錄 電話通訊等事由 皆與本版無關
(E) 組務並沒有權限要求誰要向誰道歉
而是如果板主有對使用者做出處罰 例如劣文或水桶
使用者對此感到不平而需要上訴 才需要組務出面
至於板主的公告內容問題
如果板主的公告或做法有錯 當然也會有相對的處罰
兔版板主的公告如下 (部分)
在本板已經要求針對該議題肅靜之時,
loreus 依然繼續回應,故給予兩星期水桶清靜;
到期請自行來信申請回復。
關於zick的文章,我說過,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
大家只不過都是在討論而已,觀點內容好壞,公道自在人心、不在板規。
也不是只有我這樣想,其他版主也這樣想,
若論板規,也認為反而loreus問題比較大。
zick放在兔板上的討論議題,很有豐富精華區的價值
版主群不認為有何不適宜之處。
至於兔友私底下感覺被其他人騷擾、打擊
基於PTT兔版長久以來的傳統-保護大家活在溫馨環境的傳統下
兔友確實可以酌量、適時反映內心的感受,尋求版主群協助、兔友安慰
我們唯一想說的是,如果你不想被人公佈
那麼最好的策酪,就是不要一直寫信、不要一直去砸對方水球
在內心誠懇、善良的祝福對方與兔子就好。
這樣的公告基本上沒有太大問題
板主群決議zick沒問題 loreus問題比較大 這就是PTT的系統
至於"公道自在人心、不在板規" 請盡量避免這樣的說法
有損板規的可信度
(F) 申訴案件或說明案件時
請勿牽扯不相關人士 尤其是負責判決本案的人
以下節錄兔板板主的說明部分:
如果你只是要討個面子上的公道,
SES並不是上帝,整個站長群也都不是
如果你認為兔板維持秩序的那一行話「倒是loreus請自行控制言行,謝謝!」
傷害了你的名譽,需要我們公開向您道歉,那應該是去台北地方法院才對
SES並沒有資格做這種判斷,因為他不是通過由公權力考試的審判長
我可以說 依照我的"感覺" 認定兔板板主有貶低小組長的語氣
但是我也可以說 我"想"你應該沒有惡意要貶低
他人會怎麼看待你的言詞 做出怎樣的判斷 都是你無法想像的
兔板板主很清楚PTT是一個以審判長為大的制度體系
在說明文中更不該牽扯小組長進來 無論你的立意為何
本案判決: 尊重板主的決定與判斷
但請板主往後處裡公告及懲處時能夠更加妥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68.132
※ 編輯: SES 來自: 210.58.68.132 (08/03 22:19)
推
08/03 22:28, , 1F
08/03 22:28, 1F
推
08/04 00:05, , 2F
08/04 00:05, 2F
→
08/04 00:05, , 3F
08/04 00:05, 3F
→
08/04 00:07, , 4F
08/04 00:07, 4F
→
08/04 00:09, , 5F
08/04 00:09, 5F
→
08/04 00:10, , 6F
08/04 00:10, 6F
→
08/04 00:13, , 7F
08/04 00:13, 7F
推
08/04 01:14, , 8F
08/04 01:14, 8F
→
08/04 01:15, , 9F
08/04 01:15, 9F
→
08/04 01:17, , 10F
08/04 01:17, 10F
→
08/04 01:18, , 11F
08/04 01:18, 11F
推
08/04 01:53, , 12F
08/04 01:53, 12F
→
08/04 01:55, , 13F
08/04 01:55, 13F
→
08/04 01:57, , 14F
08/04 01:57, 14F
→
08/04 02:00, , 15F
08/04 02:00, 15F
→
08/04 02:02, , 16F
08/04 02:02, 16F
→
08/04 02:06, , 17F
08/04 02:06, 17F
→
08/04 02:08, , 18F
08/04 02:08, 18F
→
08/04 02:10, , 19F
08/04 02:10, 19F
→
08/04 02:11, , 20F
08/04 02:11, 20F
推
08/04 02:12, , 21F
08/04 02:12, 21F
→
08/04 02:12, , 22F
08/04 02:12, 22F
→
08/04 02:13, , 23F
08/04 02:13, 23F
推
08/04 02:16, , 24F
08/04 02:16, 24F
→
08/04 02:17, , 25F
08/04 02:17, 25F
推
08/04 02:18, , 26F
08/04 02:18, 26F
→
08/04 02:19, , 27F
08/04 02:19, 27F
→
08/04 02:20, , 28F
08/04 02:20, 28F
→
08/04 02:19, , 29F
08/04 02:19, 29F
推
08/04 02:24, , 30F
08/04 02:24, 30F
推
08/04 02:28, , 31F
08/04 02:28, 31F
→
08/04 02:29, , 32F
08/04 02:29, 32F
→
08/04 02:32, , 33F
08/04 02:32, 33F
→
08/04 02:33, , 34F
08/04 02:33, 34F
推
08/04 02:35, , 35F
08/04 02:35, 35F
→
08/04 02:36, , 36F
08/04 02:36, 36F
推
08/04 02:38, , 37F
08/04 02:38, 37F
→
08/04 02:40, , 38F
08/04 02:40, 38F
→
08/04 02:41, , 39F
08/04 02:41, 39F
→
08/04 02:42, , 40F
08/04 02:42, 40F
推
08/04 02:43, , 41F
08/04 02:43, 41F
→
08/04 02:43, , 42F
08/04 02:43, 42F
推
08/04 02:48, , 43F
08/04 02:48, 43F
推
08/04 02:49, , 44F
08/04 02:49, 44F
→
08/04 02:50, , 45F
08/04 02:50, 45F
→
08/04 02:49, , 46F
08/04 02:49, 46F
推
08/04 02:54, , 47F
08/04 02:54, 47F
→
08/04 02:55, , 48F
08/04 02:55, 48F
推
08/04 14:26, , 49F
08/04 14:26, 49F
推
08/04 15:03, , 50F
08/04 15:03, 50F
推
08/04 15:14, , 51F
08/04 15:14, 51F
→
08/04 15:16, , 52F
08/04 15:16, 52F
→
08/04 15:17, , 53F
08/04 15:17, 53F
推
08/05 01:23, , 54F
08/05 01:23, 5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19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