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判例] [檢舉] zhongshan/etmiki 疑似使用分身違反生活群組規定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C.Y.)時間9年前 (2014/07/04 07:11), 9年前編輯推噓5(5014)
留言19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07/03 10:55,
這是舊群組規下的解釋
07/03 10:55

07/03 10:55,
新組規是新任板主上任"後"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0:55

07/03 11:03,
About_Life
07/03 11:03

07/03 11:03,
z-3-14-12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07/03 11:03

07/03 11:04,
20100520
07/03 11:04

07/03 11:04,
#1FAX2iv- [檢舉] zhongshan/etmiki 疑似使用
07/03 11:04

07/03 11:04,
20120202
07/03 11:04

07/03 11:04,
z-3-3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2 修訂版
07/03 11:04

07/03 11:05,
20121201
07/03 11:05

07/03 11:05,
#1I1vxxS1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07/03 11:05

07/03 11:05,
20130911
07/03 11:05

07/03 11:07,
2010修訂版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1:07

07/03 11:08,
2012 修訂版 新任板主上任後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1:08

07/03 11:09,
#1FAX2iv-的時間在於2012修訂版之前,採2010版說明
07/03 11:09

07/03 11:11,
2010修訂版和2012修訂版之間找無其他群組規修改記錄
07/03 11:11
針對這個部分說明, 2012 修訂版之所以加註「上任後」, 實因 2010 修訂版未強調查板主身分之時間點, 恐產生新任板主於查核時可管理三個看板之誤解; 因此於 2012 修訂版特別加註「上任後」, 使新任板主於查核時僅可管理兩個看板。 又如群組規要求小組長之資格,已擔任小組長者, 並不會因為卸任板主使其失去擔任小組長之資格, 因此所轉錄之判例說明,並不影響於本案之適用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9.21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PTTAvenue/M.1404429083.A.11F.html

07/04 10:46, , 1F
那不是誤解 有判例啊
07/04 10:46, 1F

07/04 10:47, , 2F
雖然現在有改了
07/04 10:47, 2F
一直以來都是希望三個,不過 2010 修訂版容易產生分歧。

07/04 12:59, , 3F
那現在是新群組規了耶 就上訴建立新判例吧! 晚點弄
07/04 12:59, 3F

07/04 13:00, , 4F
原先期望小組長能內部協調好對外統一解釋的 但 現在
07/04 13:00, 4F

07/04 13:02, , 5F
顯然是小組長自己的見解而不處理本案 這叫逼人上訴說
07/04 13:02, 5F
本案有私下請教過群組長,唯過程不便公開還請見諒; 若檢舉人仍不服上開解釋則有勞了。 rocfrank: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4 19:41

07/04 21:27, , 6F
你上一篇轉的就是四個板板主了 GM說不受理
07/04 21:27, 6F

07/04 21:28, , 7F
跟群組長的申訴案裁決你說分歧...那是GM錯?
07/04 21:28, 7F
以時間線說明: 審核(上任) 申請板主 ───────────────┼─────────────┼───────→ │ │ 理想版本 至多兩板│上任三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2010版本 至多?板│上任?+1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2012版本 至多兩板│上任三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所謂分歧、誤解,指的是 2010 版本並未加註上任後, 僅寫出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是指上圖中之?為 3 ,或是 ?+1 為 3 ,恐生疑義; 因此加註上任後,以說明 ?+1 為 3 , 然而超過審核(上任)時間點後,申請板主致使管理看板超過三板都是不違規的。

07/05 15:09, , 8F
我當初那篇申訴案 就有把時間序排進去了不是嗎
07/05 15:09, 8F

07/05 15:11, , 9F
#1F9P7S3q (About_Life) 第五點 依照你理想板本
07/05 15:11, 9F

07/05 15:12, , 10F
她就是違規的 那我申訴為什麼失敗
07/05 15:12, 10F

07/05 15:12, , 11F
所以是GM誤解還是我誤解
07/05 15:12, 11F
當初申訴時,所使用的群組規應該是 2010 版本。 轉錄本篇主要是說明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係指上任前板主之資格審查。」 至於當初群組長為何如此判決,請恕在下無從得知並予以回應。

07/06 13:50, , 12F
#1FAX2iv- (About_Life) 上任前而不是上任後
07/06 13:50, 12F

07/06 13:50, , 13F
^^^^^^^^^^^^^群組長說的
07/06 13:50, 13F

07/06 13:51, , 14F
新組規是指上任後,舊組規是上任前,依群組長說法
07/06 13:51, 14F

07/06 13:52, , 15F
兩版群組規的定義已經明顯不同。
07/06 13:52, 15F

07/06 13:53, , 16F
若是要沿用舊組規的定義應該是強調「上任前」,而不
07/06 13:53, 16F

07/06 13:53, , 17F
是強調「上任後」...
07/06 13:53, 17F
如果「上任後」會被解讀為從上任直到卸任這段時間, 那麼「上任前」是否也會被解讀為從註冊到上任這段時間? 因此,無論強調「上任前」或「上任後」似乎都有模糊地帶。 本案既已送到 #1JjfAVCt (About_Life) , 且檢舉人 rocfrank 之推文, 顯然已使無關生活群組或人群小組之事務受到無妄牽連, 因此靜待群組長判決說明會較為適當。

07/06 22:55, , 18F
本魯在群組務板該推文是為回應底下推文者 誰先挑釁的
07/06 22:55, 18F

07/06 22:56, , 19F
在申訴本中豪無個人恩怨牽扯 請小組長切勿誤導視聽!
07/06 22:56, 19F
上文所提並非個人恩怨,而是無關群組、小組之事務,檢舉人也毋需過度解讀; 群組務板的推文也不便在此敘明,只能歸為推者無心,看者有意, 就讓我們靜待群組長判決吧。 ※ 編輯: cleanwind (220.129.145.221), 07/06/2014 23:49:02
文章代碼(AID): #1JjUCR4V (L_PTT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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