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IO1DrrB Machadango 申訴 rocfrank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C.Y.)時間10年前 (2013/11/12 15:16), 編輯推噓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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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11-12 裁判案件:#1IO1DrrB Machadango 申訴 rocfrank 水桶懲處不當 裁判主因:「真噁心!」嚴重性尚不達板規懲處程度 判決結果:懲處並未過當,申訴不成立 判決說明: 申訴人持下述理由,主張懲處過當: 一、使用者 Fant1408 過去多有不當推文。 二、申訴人檢舉使用者 Fant1408 不成立。 針對理由一,使用者 Fant1408 過去之不當推文已受懲處, 且因過去該使用者不當言行,便應承受謾罵或騷擾當有不公, 雖然可理解情緒一時激憤,然而若同意該項行為, 這無異於變相鼓勵謾罵或騷擾行為。 此外,申訴人以他案檢舉為例,類比「真噁心!」一詞不達板規懲處程度, 然而查申訴人所檢舉之條文為二.6: 6. 文章、推文中意圖引起紛爭、對立。檢舉人需為當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檢舉人(檢舉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被檢舉人若兩天內無主動以信件 說明回應板主群,板主群可逕行判決或情節明顯亦可) 違者判處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而使用者 Fant1408 之檢舉則為二.5: 5. 禁止在他人著作中對特定對象以不雅言論(謾罵嘲諷、挑逗猥褻) 5-1 或惡意攻訐言論(仇恨威脅、不實指控達到妨礙名譽、謬誤挑釁) 5-2 ,經檢舉人身攻擊屬實者,若為可受公評之事除外。 (經判決後發文者可消除該推文)、(檢舉5-2請附說明原委,以利判斷) 推文部分 檢舉人身份限定 5-1 為發文者、特定對象之當事人 5-2 為發文者 文章部份 為板主群判定 因此申訴人檢舉之案件重在判斷「是否引起紛爭、對立」, 而使用者 Fant1408 檢舉之條文則係用於保障發文者不受騷擾之權力, 兩案之性質具有根本之差異,因此主張判決不當尚有爭議。 因此綜上所述,申訴人應受板規懲處, 然而考量其一時激憤,且言詞敘述並非旨在攻擊使用者 Fant1408 , 因此板主 rocfrank 判決水桶三天並未不當。 -- PTTAvenue 實習小組長 clean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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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overseaking 申訴案 說我鬧板還要自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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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也被水桶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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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之文章係屬 [板務] 文類,使用者 Fant1408 非屬 [板務] 文; 且使用者 overseaking並非針對閣下過去言論評論, 而是針對閣下當時所發表之文章認為鬧板; 又該案之判決 #1ID8dR3n (L_PTTAvenue)發回請板主重審, 並未對板主要求閣下自清多予評論,僅表示若仍不服可再申訴,請諒查。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133 (11/12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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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三天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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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就跳腳惹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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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懂何謂是非,還愛躲在螢幕後面放肆,好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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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我也無所謂啊(攤手)我在日本很忙的,只是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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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閒喘口氣上PTT,隨便說人跳腳,以為我是你嗎,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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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WTMod7 (L_PTTAve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