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CCRomance 板務置底討論文補充說明

看板L_PTTAvenue作者 (C.Y.)時間10年前 (2013/09/15 17:04), 編輯推噓3(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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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判決在下皆未參與其中,因此只能觀原文之脈絡, 期能解答使用者之疑惑,並藉此機會說明未來之處理原則。 經查小組長 hrs113355 在 #1EuvyCHE (L_PTTAvenue) 的判決可知: 1.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規定,意旨在保障使用者參與討論、檢舉和申訴的 權利,必須滿足這個精神,因此板主應提供使用者討論的方式,如開放於看板上 直接發表、直接推文、設立專文、設立專板等方式。 (中略) 根據上述理由,裁定近日看板特殊狀況下,禁止討論板務合理,針對於本篇判決日前 的相關違規的處分 (12/11 前的違規) 無需修正。 於是板主群置底文章,請使用者進行推文討論板務以利板務運作。 使用者不服上訴,而小組長 cutesakai在 #1HooMXfh判決, 板主無權限縮板友發表板務文,然板主可視討論狀況決定是否停止討論, 並公告不得針對該議題於短期內進行討論,此不限縮使用者提出板務文章 之權力。 經查當時看板推文秒數限制間隔 180秒,間接導致板務討論管道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小組長 cutesakai或許基於希望儘量不要剝奪使用者板務討論的空間, 故針對板務討論文受推文時間影響,給予板主群警告一支。 然而經查置底板務文 #1F1SrXU5 #1H6ViGwq 之推文內容, 其中不少使用者並無對板務提出具有意義的建議, 並藉此機會挑釁、攻訐與謾罵,設問若這些言論都發表至板上, 對看板的好處是什麼,看板又如何能正常運作? 因此竊以為群組長 GeminiMan所做判決亦於情理之中。 故綜合以上歷任組長及法務所說,針對「板務置底討論文」一事, 並未違反法務所言之「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 但板主群應注意使用者是否方便推文討論, 因為「集中推文」乃為提供「發文討論」之適切替代方案, 故應與「板務板」設立之精神相同,以儘量不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為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09/15 18:03, , 1F
問題是板主不理睬板務推文,去信又沒有回應,是後來
09/15 18:03, 1F

09/15 18:03, , 2F
c代理小組長將小組規改為必須回應正常板務信件
09/15 18:03, 2F

09/15 18:04, , 3F
才稍微對板主有那麼一點點點點的嚇阻力
09/15 18:04, 3F
板務推文是否皆應回應,在下認為尚有疑慮, 若使用者屢屢提出已遭駁回之建議,或指示明顯與規定違背之要求, 此時強制板主回信處理,勢必影響正常板務運作; 誠如板主於 #1ID6ZcuM認為使用者 hateOnas 檢舉無效而未回應。

09/15 18:04, , 4F
在那之前,置底板務推文根本只是規避組規的方法罷了
09/15 18:04, 4F

09/15 18:07, , 5F
而印象中,小組規針對不回信的口頭警告好像從沒判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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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8:12, , 6F
提供群組長的辦案範例: #1HpzeCaN
09/15 18:12, 6F

09/15 18:13, , 7F
七天不回信是明確的事實,只要不是惡意灌信箱,就要
09/15 18:13, 7F

09/15 18:14, , 8F
回信,群組長跟使用者要被劣退的文章當佐證,無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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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18:15, , 9F
與判定違規與否無關的刻意刁難。
09/15 18:15, 9F
板主既已遭拔職,此時再祭出警告已無實質意義, 群組長當以代理人身分處理閣下原要求板主處理之事, 此點已於 #1IBAILF_ (L_PTTAvenue)文中詳細說明; 而劣退文章皆有退回個人信箱,當可直接轉錄於板上, 若不慎刪除亦可由資源回收桶中救回,若有需要可補上證據繼續申訴。

09/15 18:16, , 10F
只要小組、群組能確保有暢通的板務溝通管道,不管是
09/15 18:16, 10F

09/15 18:18, , 11F
信箱或推文都好,使用者們大概也沒有抗議的立足點。
09/15 18:18, 11F
板主受小組長監督,小組長受群組長監督,而群組長又受站長監督, 一層一層往上,若使用者之訴求合情合理,定會有人協助處理, 還望使用者能遵守既有制度,共同維護板務與組務的正常運作。

09/15 18:57, , 12F
你還是沒搞懂,之前的狀況是"皆不回應"且"小組擺爛"
09/15 18:57, 12F

09/15 18:58, , 13F
祭出警告已無意義? 意義在於建立判例,懂嗎?
09/15 18:58, 13F

09/15 19:00, , 14F
#1IBAILF_的說法相當於小組擺爛,群組長也不管=無敵
09/15 19:00, 14F

09/15 19:00, , 15F
事實上發生的狀況...你要不要看看我什麼時候檢舉的?
09/15 19:00, 15F
若有小組擺爛事實,當上訴請群組長協助處理, 若閣下認為群組長惡意不受理,可向板務站長請求協助, 何來無敵之說呢? 若閣下本就未保留劣退文章向板主檢舉,板主又該如何處理, 又如何回信呢?

09/15 19:03, , 16F
不久啦,2012年9/16的檢舉還沒結案,明天一周年。
09/15 19:03, 16F
那篇好像已標上結案標記,有疑問可以置底推文會擇期重看 ...

09/15 19:05, , 17F
我並不是說這是你的錯,只是說明之前的情況。
09/15 19:05, 17F

09/15 19:05, , 18F
不是我的文章被劣退,我要去哪邊找文?
09/15 19:05, 18F
閣下的申訴文,完全看不出來是他人的文章被劣退 ... 如此閣下之信件是否一定要板主回信,恐有可議之處, 畢竟實非閣下之權益受損,或許板主與當事人皆能接受結果。

09/15 19:06, , 19F
惡意不受理要怎樣判定? 犯了哪條規定? 罰則怎樣?
09/15 19:06, 19F
這問題在下完全沒有權責回應,非常抱歉。

09/15 19:08, , 20F
抱歉先去吃飯,晚點繼續討論。
09/15 19:08, 20F

09/15 19:14, , 21F
講一堆結果不是自己的案子lol 這年頭這麼熱心的還真
09/15 19:14, 21F

09/15 19:14, , 22F
是世間少有 人才阿!
09/15 19:14, 22F

09/15 20:01, , 23F
詢問板主的判定標準,並不需要特定哪位使用者的權益
09/15 20:01, 23F

09/15 20:02, , 24F
受損才能詢問,想把判決標準弄清楚也不行?
09/15 20:02, 24F

09/15 20:04, , 25F
要我為權益受損當事人的案例,請看 #1H05Uty
09/15 20:04, 25F
抱歉,找不到該文章 ;(

09/15 20:08, , 26F
我問的是:只刪除而不水桶的標準在哪?
09/15 20:08, 26F

09/15 20:08, , 27F
群組長回:板主可以判定要不要水桶。
09/15 20:08, 27F
其實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深度,因為板主的確有這方面的裁量權, 而且每位板主判準往往各有差異,因此這個回答閣下可能不甚滿意; 在下的習慣是會檢視板主該行為是否有違站規或組規, 該判決過程與方式是否明顯異於其他案件,該標準是否異於常理, 最後可能會給予建議,所謂建議亦即僅供板主參考; 回到群組長的回應,閣下若想把判決標準弄清楚, 最終還是該以板主的標準為準。

09/15 20:10, , 28F
不回信的警告判例不處理,代替免職板主的答覆又敷衍
09/15 20:10, 28F

09/15 20:11, , 29F
那以後出現類似挑釁文章,是不是依往例不能水桶?
09/15 20:11, 29F
往例是種參考,然而是否具有強制性?在下持保留態度, 畢竟每位板主的標準不同,在下的判決標準以如上所述。

09/15 20:13, , 30F
我的目的不是要詳細講這些個案,只是說明小組、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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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0:14, , 31F
的階層管理方式,如果要拖延、耍賴、官官相護,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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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0:15, , 32F
使用者很難動搖狀況。只從判決內文去理解狀況,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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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0:16, , 33F
之下沒有什麼問題,但實際執行的目的跟結果,又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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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20:17, , 34F
外一回事,還請小組長多多了解,遲些再下決斷。
09/15 20:17, 34F
誠如前述,在下習慣以個案判斷, 除非小組中每位板主都需遵守,否則不會強制以組規明文定之; 在下明白使用者的心願,管理階層對於案件皆能即時回應, 並訂立相關罰則,然而考量管理階層並無相應之報酬, 且多數管理階層均無志願者願意協助,若案件數量一多, 以具罰則的方式要求現有管理者即時處理案件,著實有失公平, 關於這點還請使用者能多多見諒。

09/15 20:24, , 35F
講到惡意,前c代理小組長說過不能基於惡意檢舉、判決
09/15 20:24, 35F

09/15 20:25, , 36F
(標題應該是"關於檢舉案審理進度",已被系統刪除)
09/15 20:25, 36F

09/15 20:26, , 37F
站規、群組規也沒有規範擺爛不回的罰則跟救濟方式
09/15 20:26, 37F

09/15 20:27, , 38F
所以要使用者向群組、站務求助,根本於法無據,懂?
09/15 20:27, 38F

09/15 20:29, , 39F
說於法無據也太超過,應說沒有明確規範,只憑心證。
09/15 20:29, 39F

09/15 20:30, , 40F
看GM群組長一直說"會再觀察一個禮拜",也不能怎樣。
09/15 20:30, 40F
閣下若未曾向上請求協助,做出此評斷對站方有些不公, 在下不敢肯定,站方與群組長對每位使用者的訴求皆能撥冗處理, 然而就在下所知部分,站方與群組長對各類狀況多有關心。

09/15 22:56, , 41F
你要不要發文啊....這樣看得很累,又不知道何時結束
09/15 22:56, 41F
歡迎發文討論 :)

09/17 08:27, , 42F
抱歉是 #1Hr05Uty ,漏打一碼。 要以板主裁量為準也
09/17 08:27, 42F

09/17 08:30, , 43F
行,不過以後就多了一篇範例給吵架的人當參考囉。
09/17 08:30, 43F
了解,已閱讀完該檢舉案。原板規之罰則為: 以上違者均刪文或劣退,另可判處水桶三個月~六個月, 累犯永久水桶。 所以板主的確有權判定是要刪文或是劣退,並額外給予水桶。 原則上這還在板主的裁量權內,板主是否有必要對此類信件做出回覆, 在下認為當鼓勵而非強制,若使用者申訴板主處理不公, 也會請板主進行回應與說明。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18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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