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致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之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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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時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已經完成. 縱然是n版主的過失也一樣. 這行為跟我被告的行為一樣甚至比我更嚴重. ~~~~~~~~~~~~~~~. 這一點如果你要做這樣的解釋. 那我是否也可以解釋成對於[公告]版主本就有義務要m. 或者是f版友希望版主將本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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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第一點好了. 就我那個案子. 我當初為了處理兩個人之間的檢舉案. 已經想辦法不讓檢舉人的ID曝光. 換言之. 我已經有先預想過萬一檢舉人的ID曝光可能會遭致他的隱私被揭露. 我主觀的想法已經不是惡意要讓他的ID被"間接"認出. 甚至想幫檢舉人掩飾. 結果我被求償一塊錢敗訴的理由之一是:. 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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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之公開聲明 ==. 本人主張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之公開文章內容(參附件一). 已毀損本人之名譽. 若銀行服務版版主ntnulcy未於95年12月22日晚上23點之前. 在該公開文章之同一看板刊登道歉聲明. 本人將循法律途徑捍衛本人名譽. 特此聲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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