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回應1

看板L_LifePlan作者 (人蔘就是不斷的抱怨)時間17年前 (2006/10/27 13:41),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arrybubu (幾天不會上線)》之銘言: : 以下根據板主處份板務之權利,陳述本板判決之理由 : : 2831 ! 10/25 carrybubu □ [公告] 「耶?為啥文章又不見了??」討論串 : : 處份理由為: : : 多次挑釁+持續回應鬧板 : : 我推文共有以下幾篇 : : 第2809篇 : : 推 sikaly:cindy晚安~孩子睡了嗎? 10/24 23:43 : : → oike:cindy小姐晚安~轉這篇來討戰啊? 10/24 23:45 : : → yujihinata:cindy妳幹麻特地換ID來po啊 這樣不會麻煩嗎? 10/24 23:46 : : → issily:cindy晚安~照顧小孩很辛苦喔 10/24 23:48 : : → oike:孩子哭了,快去奶孩子吧~ : : 以上違反板規細項第一條 發表任何有關人身攻擊、針對個人、挑釁的言論 : : 記點一次 : : 我自認沒有挑釁他人,因為該發文版友本就是aircindy之muilitiID : : 文字內也沒有挑釁字眼 : : 請小組長查明原因 : issly承接推文暗諭諷刺不去照顧小孩 : 該發文者是否為其他板友之id : 與推文違規理由無關 我沒有說cindy不去照顧小孩喔 我只是問候cindy照顧小孩很辛苦, 本人也沒有多餘的文字或在其他的文章向cindy挑釁 若你對我的語氣有誤解,我已經在此說明 : issily使用的字句雖然表面上看起來並無不當 : 但是在前後文之間可看出. : 並不是真的要問候他人 我這個沒有前後文喔,前後只有推一句問候語, 也並沒有跟該文的作者起爭執 何來挑釁之說? : 本板將此態度認定為挑釁 : : 第2811篇 : : 推 hono1:不會尊重版友的版主 唉 別人打字很辛苦 自己刪文卻很快 10/25 10:20 : : → hono1:連打個字說明刪文原因都不屑嗎?? 10/25 10:21 : : → issily:樓上的你得到它了~^^ 10/25 10:33 : : 我這句也只是呼應樓上版友的文章 : : → oike:版主認為某些文內容不適本版那我沒意見,但是有些沒營養的跳針 10/25 11:02 : : → oike:文如燒垃圾和要不要回婆家生,po了又po,po了又po,版主一句不說 10/25 11:03 : : → oike:這又作何解釋?怎麼不刪?這種跳針文會對婚姻更有助益嗎? 10/25 11:06 : : 推 issily:來人阿叫保安~可以讓人波了又波,波了又波的嗎? 10/25 11:18 : : 這句只是針對樓上開玩笑的推文 : : 也沒有跟某人有挑釁之意味 : : 開玩笑的推文應該不在板規浸水桶之範圍 : 在此前後文之間 : 並看不出來也不適於認為是單純的開玩笑 : 且語氣及動詞都指向po文者 我沒有指向po文者,po文者也沒有在文中指出有版友一po再po之情形 請小組長參照原文即可知曉,本篇2811篇主旨在於指出版主刪文未公告 我明顯是指針對樓上oike 之推文,何來挑釁,我何必挑釁跟我想法相同之2811篇文章 : 因此本板仍舊認定此態度為挑釁 : : : 第2817篇 : : → cfaith:不同意妳的看法..如果我連刪文原因是什麼都不曉得.. 10/25 09:45 : : → cfaith:怎麼會想進精華區?妳的說法本末倒置了 10/25 09:46 : : → cfaith:再說大板的刪文數更多...大板板主一樣貼心會寫上刪文原因 : : → cfaith:這是有制度的板和沒制度的板的差別..大家都希望婚姻板更好 10/25 09:48 : : → issily:推樓上,所以就可以看得出來本版有沒有制度... 10/25 10:32 : : 這篇只是呼應樓上之文章 : : 樓上cfaith是對版務提出建言 : : 也沒有挑釁之意味卻一起進了水桶 : c板友不在本次討論範圍.故不多言 : issly枉顧本板所訂立的板規 : 以言詞暗示本板沒有制度 沒有制度是因為版主罔顧站規,而訂定抵觸站規之板規 而且是獨斷獨行的,我推文僅表明我的想法及呼應樓上 且版主並未在這一連串時間出現回應,也何來討戰或鬧版 ? : 本板將此態度判定為挑釁及鬧板 : : 第2818篇 : : → ntusnoopy:事在人為...刪文者應該被告知原因,難道板主不該先被告知 10/25 14:55 : : → ntusnoopy:您認為他有改進的空間?大家都不需要依板規先跟板主溝通? 10/25 14:56 : : → ntusnoopy:新仇舊恨先一罵為快? 我言盡於此不好意思再打擾其他板友 10/25 14:56 : : 推 issily:你是沒看到cindy分身轉錄那篇喔?版主拒絕溝通啦~ 10/25 15:03 : : 我回應ntusnoopy : : 可見貴版之文章推文,有版友對版務有意見 : : 去信跟版主溝通後無效 : : 只是陳述事實,並不是挑釁文 : issly並無與本人溝通過 : 板規已寫明本板制度.本人也回應過許多板友的來信 : 並非該人所指稱之拒絕溝通 : 在版上公開推文說版主拒絕溝通,不但與事實不符 : 並損及版主名譽,本版版規 並未禁止在版上討論事務 : isis 散播不實言論,影響版務和氣 我說的是有版友向版主去信卻未獲回應 本人陳述事實,證據就在本版之中何來散播不實言論 並且本人並未表達我有向版主溝通之文字 至於版上事務版主也有在公告中表示 需向版主去信,在版上發表與版務相關言論並非正式管道不予回應, 現在卻表明說並未禁止在版上討論版務 確有矛盾之處 : 因此判定此態度為鬧板及挑釁 : : 以上我自認沒有觸犯板規 : : 並且版主對於對版務有意見或是與版主意見相左之人 : : 在當時只要推文提出異議之意見均浸水桶 : : 有執法過當之嫌故向組務申訴, : : 且關於版務,版主carrybubu在marriage版第2831篇指出 : : 對板務有疑問請向板主詢問 : : 此類文章及推文不視為正式文章依板規不予回應 : : 此板規應是依照板規細則第6條第二款 : : 6.本板所發出之各種形式之公告,均禁止回覆。回覆者,恕不通知直接刪文備份, : : 亦不予回應。再犯者,每次記點一次。 : : 對公告有疑異或是有意見, : : 請來信至板主信箱,並自行備份,將視情形於板上以公告回應。 : : 仍有不服者,請向組務申訴。 : : 以上之板規違反PTTLAW版 : :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簡明版)" : : 參.提出建議 : : 一.對板主提出之建議 => 在看板提出 : : 二.對小組長提出之建議 => 在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 : 三.對站方(限於站規)之建議 => 在 PttLawSug提出 : : 四.管理者認為建議有理由者,將採納。 : : 認為無理由者,不另行回覆。 : : 而該版板規失當,抵觸PTT之法律 : : 且版友向版主去信提出建言卻未採納 : : 去信之方式為私人信件往返 : : 缺乏在公開場合給眾人公斷版主之行為是否正確之管道 : : 公眾看板為眾人交流言論之場所 : : 板規也應該是眾人意見集合之下之產物 : : 而不是版主個人獨斷獨行之規定 : : 請小組長明察此次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 : : 謝謝 : 本板並無反對板友討論板務 : 但已表明.若是僅於板上發表.本人將不予回應 : 意即本人不會參與討論 那這點是否互相矛盾??? : 婚姻板是用來讓大家討論心得的 : 不是用來爭論板務的 因為不是用來爭論版務 所以不能在版上討論版務 所以版主拒絕回應? : 而且 信件往來 的確比 僅於 板上發表 : 可能 板主也不見得剛好有看到 來的 更加實際 : 況且 : 若是板友需要公開回應 : 本板也在板規中表明 將視情形於板上以公告回應 : 另外引述站規 為何不能在版上發表 所有的版務不是應該在公眾場合接受公評公斷 本版是眾人的版而不是版主私人版 為何不能在版上討論版務向版主提出建議? : 參.提出建議 : 一.對板主提出之建議 => 在看板提出 : 四.管理者認為建議有理由者,將採納。 : 認為無理由者,不另行回覆。 : marriage板規並沒有規定不得在板上討論板務, : 因此不認為有違反站規的問題。 : 另.昨日有板友再度來信檢舉.附上該檢舉之證據參考 : 2801篇 推文 : 推 issily:不看板規跟刪文不公告是兩碼子事去看看其他版怎麼做 : 影響版面和平企圖挑起戰端,要PO文總該看板規,對板規有意見也不該是 此段文字有挑起戰端之因子嗎?請問哪一字哪一句? 本句陳述不看板規與刪文不公告本來就是不同的事 並且希望大家去看看別的版怎麼作, : 鼓吹他人因為板規不符合己見因此不用尊守,不論未來是否公告, 請問本句有哪一個字是說明希望版友不要遵守板規嗎? 我只是說"去看看其他版怎麼作"-這樣會解讀成"版友不要遵守板規"?? 請版主不要過份解釋, 並且當初版主公告時並沒有拉出這篇文章之推文懲戒 為何如今又硬拉出來講? : 本板是婚姻版,不是其他版。 : 請小組長裁決 以上 解釋完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3.5 ※ 編輯: issily 來自: 202.39.223.5 (10/27 14:16)

10/28 16:58, , 1F
幫補:推文是不能用前後句判斷的,因為誰知道後面的人
10/28 16:58, 1F

10/28 16:58, , 2F
會推什麼?如果以後面人的推文論定是挑釁 是不能成立的!
10/28 16:58, 2F
文章代碼(AID): #15GPloFY (L_LifePl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5GPloFY (L_Life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