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PublicServan板主Reewalker違反組規

看板L_LifeJob作者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時間6年前 (2017/09/24 22:50), 6年前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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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essTH (ˋ(′~‵")ˊ)》之銘言: : 檢舉人:GuessTH : 被檢舉人:Reewalker :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 檢舉類別: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 檢舉訴求:1.恢復該篇版務公告 : 2.依小組規懲處 : 檢舉內容:1.查PublicServan版主Reewalker未經正當程序私自刪除前任板主 : 處分公告版務文,該文刪除後已由系統更新。 : 詳https://imgur.com/a/P4TS2#1PHAzjuL (PublicServan) : 2.該處分文亦經當事人申訴小組後由小組判決。 : 詳#1PIJVseA (L_LifeJob)#1PKVFi2Z (L_LifeJob) : 3.現任版主若要新增平反條款應視同以正當程序上訴小組而非私自 : 刪除版務文且不可判決上任前之判決。 : 4.現Reewalker版主私自刪除該篇經小組判決之處分文並為其改判, : 是否應視同小組規十一之3條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 5.Reewalker版主與處分當事人有一定程度之關係, : 詳#1NuUlxnG (ID_Multi),版主公正性已遭受質疑。 至少要爬文吧 你說的這些理由前面都說過了 只好複製貼上 一.冤獄平反是為了所有版友 其實現在有人寄信來平反也會受理 冤獄平反制度訂入版規後 包括我之後的版主都可以檢視我的判決 沒有一個版主是完美 二.合法性 1.PTT實務已有先例#1PMwJzla (Gossiping) 2.系爭判決係已執行完畢之判決無不依規執行問題 3.小組僅維持原判未做更改,本質上仍是看板判決 4.此非加重處罰,並為有益版友事項,本來就可依版規二,(三)不經公告處置 和合程序 三.別拿公家機關的慣習拘束版友權益 你和某a論點立基於此,但前提論證就錯了 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是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上的規制效力 故才有存續力認定之必要 PTT根本不是國家機關,也沒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所為"判決"根本沒有國家的法律效力,只是事實行為 毋須認定存續力 不同本質的東西亂比一通是不倫不類 這就好比PTT許多看板禁止政治文等高價值言論 難道是禁止言論自由,難道還要申請釋憲? 基本權利跟權利制衡都是對國家政府主張 PTT內是私法自治 開家雜貨店還要講三權分立?? 這種在這講還沒關係 傳出去會被笑是法匠還是公法沒讀通 再說一次PTT不是國家機關 你拿行政法原則去準用相當奇怪 拿Ptt的實務去講還比較貼近 -- → TaiwanSAR:我也有過和原波相同的經驗耶..............後來我的女友 01/20 18:00 推 fdvd:去當兵了 01/20 18:00 → JerkOff5566:真的去當兵喔? 那我們經驗可能還是有點不同 01/20 18:02 推 Kennieya:女友去當兵了XDDDD 01/20 18:04 → TaiwanSAR:的簡訊越來越多....林北就很好奇就偷看......結果就發現 01/20 18: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96.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506264619.A.60F.html

09/25 22:53, , 1F
念過公法?卻沒讀過雙軌理論、第三人效力與公共論壇?
09/25 22:53, 1F
第三人效力??有爭議的理論且還需透過"法律"規定 PTT一堆版禁止政治文等高價值的言論 那是違法還違憲?? 批踢踢的判決能拿去法院救濟還是申請釋憲啊?? 建議不妨先搞清楚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差異 做好基本功吧 ※ 編輯: Reewalker (223.137.126.157), 09/25/2017 23:35:23

09/25 23:41, , 2F
所以你真的沒念過...就這樣吧...開心就好
09/25 23:41, 2F

09/26 22:13, , 3F
您爽就好.有本事就拿PTT"判決"去民執還行執署執行吧.被
09/26 22:13, 3F

09/26 22:18, , 4F
一個連國家機關跟PTT都錯亂的的人這樣講也蠻好玩的XDD
09/26 22:18, 4F
文章代碼(AID): #1PnyOhOF (L_Life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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