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s0302002申訴案

看板L_LifeJob作者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時間9年前 (2016/09/11 22:07),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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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1.撤銷處份 2.請板主說明,貴板為打工板,為何要規定工作起迄時間? 如本案之推銷活動,為長期、連續、不定時之工作,要如何標定始符合貴管認定? 在貴管未能訂定合理可行之規定前,禁止再因超迄時間之原因處份使用者。 違者予以組務警告。 -- 我當兵那麼久以來的觀察發現有3種主流人士會來當志願役。 1.真的愛國的人10% 2.被老爸(或老媽)逼來的人30% 3.家裡不好過的人60% 現在84年以後的軍人什麼趴都沒有,還是被砍爆了,就映證: 1.歷史上愛國的人通常沒好下場! 2.勉強是沒有幸福的! 3.窮不是病,是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202.149.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473602857.A.8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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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板主之回文實在有欠周慮水桶多次即可了解版主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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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組務第三條第五項:5.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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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逕行申訴,不予受理,直接劣退水桶。條文是溝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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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等駁回二字。到底對文字理解有何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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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特別法勞基法前提下 ,依民法契約自由,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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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期或愈久愈好,自然對雇者勞工均有益。為何版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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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締約工作期限,非常人能理解。錢跟時間就是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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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拘泥文字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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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前篇版友劣文申訴及本件申訴板主回覆:申訴至組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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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不正義。完全無對執行處罰之任何說明,以其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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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專業陷板友於不義,非以解決問題為最高指導原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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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組長歷次判決之理由建議,恐怕日後執法更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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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至組務案件應會不減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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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觀察該申訴者於板務訴願後,內容亦經加強後參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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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引用法條及貴組判例;反觀板主僅將板務回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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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貼至組務,敷衍心態實不足取,影響個人權益甚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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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知,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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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rMKfYs (L_Life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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