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blueandmay 申訴案

看板L_LifeJob作者 (蕭雲)時間9年前 (2016/09/06 20:18), 編輯推噓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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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bli (十七歲的夢 七十也感動♪)》之銘言: : 判決 : 1.再次請板主群檢討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之規定,並明文採正面表列或負面表列方式 : 2.本案請板主重新公告使用者違反之規定及處份。 : 理由 : 1.依站規,板主可在不違反上級法令及規定下,訂定板規。 : 但,板主並非勞動檢查單位,綜觀PART-TIMEBM板,時有資方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 : 等二項遭處份,顯見板主個人主觀看法對相當數目使用者產生困擾,即應改正 目前本板較少有發文者因工作時間、休息時間遭處分,相對,本板近期處分使用者多 為工作日期部分。 該部分本板收到兩名以上使用者反映,已於9/2修訂並提交至板務會議,但尚未獲其 他板主附議或覆議,無從實施。 本案部分,本板認為不能與 babysunsun 一案相較之。 babysunsun 一案,申訴人主張其有填寫相關內容。 引述 babysunsun 發文片段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8月9日~8月23日,視實際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早上8點集合,表訂下午六點結束,實際看現場進度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休息時間可自行決定,無供餐 該文就本案,工作日期與休息時間部分,係有填寫,但未符合本板標準,故小組長判 決後,本板雖已上訴,亦已盡速增訂相關規定。 然本案文章內容 工作日期&排班方式:下午7點-11~12點 每日工作&休息時間︰每週4~6天; 每天彈性排班4~5小時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平常日來工作根本跟休息沒兩樣(?)這是前工讀生說的,(下略) 就工作日期與休息時間部分,完全未填寫。 本板無從自文章上獲得工作日期相關資訊,排班方式可自每日工作一行得之。 每日工作時間可自工作日期一行、每日工作行得之。 休息時間相關資訊,亦無從自文章上獲得資訊。 : 2.小組判決 #1NdBnMwS (L_LifeJob) 已要求板主應明確律定標準,而非格式 : 若使用者未違反勞基法,小組認為仍應尊重使用者發言權力。 使用者未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與勞工相關、其他法律之行為,並不代表不違反本板 規定。 板主執法,應以看板規定為第一優先,本站規定為第二優先,我國法律為第三優先。 如同地方政府於未牴觸中央政府所訂定規則下另定自治條款,其執行優先於中央政府 所訂定規則。 : 3.另打工之工作,常有非連續性時間、非固定地點之問題,如發放傳單、問卷調查等 : 若板主可提供勞動部解釋令、指引即可依規定強制要求,若無相關規定 : 板主逕以個人主觀為勞工爭取福利之意志,限制使用者發文之權利是否洽當 非固定地點部分,本板就工作內容一欄開放彈性填寫。 非連續性,主管機關已裁示非一般開放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徵才之處可認定之,故本 板亦已表明非考量範圍。 第十五條 工作地點需自縣市填寫至號,但原則上彈性看待。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全部行政區者,僅需填縣市。 工作地點為單一縣市部分行政區者,需填寫縣市及行政區。 第十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八小時需給予加班費。 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工作四小時需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是否為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非本板考量範圍。 本文設定為B,即同時回信小組長與看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473164300.A.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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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使用者申訴並未檢附溝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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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把優先順序再都往後移一個順位?第一順位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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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意志?我要不要也拿八月十九日某篇文來大部分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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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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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不可能完全正負面表列,不是寫程式,你以為這是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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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 access欄位驗證哦?十年後一堆求職者都變老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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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樣窩在這個板修你的板規格式(如果沒被罷免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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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爬一下行政罰法,還有的主客觀說一下好嘛!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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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愈多說發文者沒填,是沒照你想要的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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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管板的方式就是會有世界大戰跟北韓的原因。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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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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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寫個無休息時間都做不到 該傻眼的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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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文章有違規,可以到part-timeBM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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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art-time被水桶,不會影響你在part-timeBM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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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現在要轉錄我寄的信嗎?你名片檔都說會已讀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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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我上板務申訴的溝通證明也附了,你是在拘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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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個身份證影本使用也能寫得跟我的文一樣多,真的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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葩。我想寫些腦補的小說脫離現實的一定更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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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會那麼小家子氣去檢舉那篇文(版務的二個帳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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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集立法司法警察權於一身)。我一定是用更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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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你絕對會配服我的創意的。所以我水桶在羈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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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也有算刑期是吧?抱歉我忘了你是不會說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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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聲聲喊違規 卻連檢舉都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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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提醒了我沒改名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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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該員跟速審速決太便宜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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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使用者無意檢舉 此部分無需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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