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part-time版主ra065311

看板L_LifeJob作者 (蕭雲)時間7年前 (2016/09/05 20:42), 編輯推噓7(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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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ueandmay (夜聊者)》之銘言: babysunsun 之案,本板處理結果如下: 1.已撤銷 babysunsun 水桶。 2.訂定徵才文章管理辦法,原有新規發布常見問題、發文範例作廢。 PTT授予板主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群組規範、小組組規 ,有牴觸者無效。 板規狹義定義,就看板上名為板規之文章內規定;廣義之定義,為使用於該看板之所 有規定。 本板對於主管機關而言,其定義同網路上人力銀行、找工作等,是一刊登徵才廣告之 處,惟本板規定較其他徵才網、方式嚴謹。 我國法律,不論與勞工相關法律,如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服務法等,皆未有對於工作日期之起訖應載於徵才文之規範,換言之,本板 訂定工作日期之起訖應刊載於徵才文,並未牴觸上級法律。 就抵觸部分,本板近期電洽主管機關,勞基法規定工作滿四小時,應有至少三十分鐘 之休息時間,若本板規定「工作滿五小時,應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則牴觸。 休息時間,本板於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三項規範之。 第八條 休息時間需載明起始/結束時間,格式同第七條第一項。 不固定休息時間者,仍需載明大概之休息時數。 如12:00~13:00;每小時休息十分鐘;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第十條第三項 工作四小時需有至少三十分鐘休息時間,不限一次或分次休息。 使用者完全未填寫休息時間,就算不以徵才文章管理辦法論處,仍違反板規第二條。 申訴人修改本板發文範本,本板不予追究,其原因在於必要性。 依板規第二條第B項、第十條,刪修格式為刪除文章並警告一次。 申訴人已應其他違規遭刪除文章,再處刪除文章並無意義,而該部分警告係建立於使 用者因該項規定遭刪除文章,故本板不追究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Job/M.1473079364.A.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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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工作日期相關修定案亦卡在板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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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端所述修改範例未追究為此原因,那下次我出桶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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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修改格式水桶十日的意思?不會吧?徵個才來回要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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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版規是這樣用的嗎?駁回訴願文裡我看起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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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版主認定無自創格式吧?八卦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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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廢文問卦都要有抗壓性被噓爆、水桶的。全照你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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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沒刪,只是後面加註解,這樣也叫擅改格式?那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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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解釋鬧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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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不得與法律牴觸,光連憲法的言論自由都有疑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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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別說其他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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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照範本?請小組長比對 #1Np0lhqh (part-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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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申訴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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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條規定寫修改格式水桶十日,煩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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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次戰的議題一直換,副本一直開,現在到底爭議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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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幾項?超以一次列出嗎?我自從十年前離開陰間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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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收文掛單會一次叫你改一項重覆來回搞幾次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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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督導缺失是這樣寫的。比郵局還不如了,如果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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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忘寫還直接補。一次新增幾項缺失擠牙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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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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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 是水桶一個月嗎?不好意思我忘了您是不會主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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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的。所以我要修正成出桶後PO文再更改格式水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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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來回花一個月又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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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變一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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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併著看刪文水桶一個月,所以要 累積警告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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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加重?所以您的意思是要搞多久?哇好棒!你好熟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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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難怪您的文非常的符合規定呢!不管是在版規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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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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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板規即可知曉之規定 無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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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板務繁重 8/22文章正在巡 至此不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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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要,請小組長傳喚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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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人未到 請發出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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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去巡哦 八月十九日有個十科工作室的應該快巡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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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地址滿空的 我有照您的教誨看一下板規,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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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吧?您應該比我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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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板規實行後的哦…算了,您應該比我懂,我真的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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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舉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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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再閒聊一下就當兩造成廁所間的閒談。強者我朋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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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金門甲廠當人事行政官,有天早上六點半接到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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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小金門丙廠在料羅碼頭的退伍人員沒有退伍令,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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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官不讓他上船,不是集結安檢時發現,而是船幾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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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時才通知。按指揮系統,甲丙廠無上下隸屬,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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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防部直屬單位,又金防部為省事丟給烈嶼旅管,當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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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休假及退伍人員從烈嶼至大金時,烈嶼旅沒發給該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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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令。甲廠人事官致電烈嶼旅人員有無該情件,有。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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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從公文櫃拿出空白退伍令印製,依烈嶼旅回報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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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該單位EXcel函數套印。印完後火速騎著野狼機車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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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武山騎到料羅,就跳過送假單、簽簿冊、派車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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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運輸官看過後,人員上LST運輸艦,開口關上,人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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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官也沒想到一艘這麼大的船能延到最後一刻才開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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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員完全上船後幾小時才開船)。消極的人想,反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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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上船看何時送到退伍令再花二千元買民機離金,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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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會申訴到國防部,但為何他要做?要考慮偽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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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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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獨眼龍都知道強者我朋友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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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裡是常有人要求下級送文案卷來讓他寫無關痛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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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做做假資料。但在版上不是假資料,是一個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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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有人不想做,但也許有人想做卻看不到,就是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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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真的不用這樣偏離的執行板規突顯專業,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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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署、警察局、衛生局的公文、陳述意見說明書,我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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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料量比板規也多幾十倍的(當然不比法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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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陰間五年來文創稿也一萬八千件,基地什麼的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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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跟義預官一樣全背完。十年後居然還能見識到才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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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還幾條版規有辦法執行到這種程度。連我以前是從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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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都被桶成這樣,就不要說一般沒有法律社會經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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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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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客氣的說,如果你認為行政是可以這樣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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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考個公務員,退幾件大金額的案子會比較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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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得擔心會不會延誤別人的利益被告上行政法院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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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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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行政真的不代表你的行政,十年前我二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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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政在飆車送一張跟我沒關係的退伍令。十年後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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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二十八歲,你的行政在電腦前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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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腦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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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pMX467 (L_LifeJob)
文章代碼(AID): #1NpMX467 (L_Lif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