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home-sale版主angel07判決

看板L_LifeInfo作者 (Dark Moon Princess)時間4年前 (2020/03/02 13:02),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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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者 dans (以下稱為申訴人) 之申訴內容,本人說明如下: 一、本人因私人理由拒收申訴人之信件,為本站賦予使用者之基本權利, 不因具板主身分而消滅,使用者遇此情形得逕行申訴,合先敘明。 二、申訴人稱「程序不符」之部分,本人認為無理由。 (一)依 #1P1iFZAp (home-sale) 第六條第三項,申訴人被檢舉之行為, 原則上應由五名以上使用者檢舉始處置,該規定亦存在例外情形, 即 #1P1iFZAp (home-sale) 第六條第五項,或 #1RHcHNb5 (home-sale) 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若行為人經看板認定「足以影響看板秩序」, 得不待五人檢舉而主動介入處置。 (二)「足以影響看板秩序」或「嚴重影響看板秩序」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係 「板主裁量權」之範圍,裁量標準依慣例應考量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之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行為後之態度,申訴人於 #1U2N38dd (home-sale) 公告處分後, 仍繼續其遭處分原因之行為,顯不願配合相關規定,且該類行為 並非僅出現於單篇文章 (如 #1UHVQi7i (home-sale)#1UKqaZqp (home-sale)#1UKrXW1M (home-sale) 云云), 看板據此認定其足以影響看板秩序而不待五人檢舉主動介入處置, 並無違反相關程序規定。 合於前述,申訴人該部分之主張無理由。 三、申訴人稱「裁量逾越」之部分,本人認為無理由。 (一)申訴人於 #1U2N38dd (home-sale) 公告中分別因「挑釁不特定使用者」 、「它板事務影響本板秩序」各裁處水桶十四日,復數行為違反數規定 應分別處罰合併計算,故裁處二十八日,而伊未於申訴期內申訴該處分 ,故已生確定之效力。 (二)申訴人於 #1U2N38dd (home-sale) 公告後未滿一年復違反相同規定, 依 #1RHcHNb5 (home-sale) 第二十條第一項,其最高額得為二倍, 又其行為屬嚴重(二、(二)),二行為分別依最高額各裁處水桶二十八日, 合併計算水桶五十六日,並未逾越裁量範圍。 合於前述,申訴人該部分之主張無理由。 以上謹陳 鈞長。 ※ 引述《dans (Go for the eye)》之銘言: : 一、申訴人: dans :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板主)/看板名稱: angel07 / home-sale :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 未依板規進行判決 : 四、不服之理由: : angel07 拒收來信,合先續明。 : https://i.imgur.com/BYsDF9g.jpg
:   板主 angel07 以謾罵挑釁不特定人士之理由判決敝人水桶,然依據 home- : sale 板《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詳※註一連結)第六條第三項之規範, : 當謾罵挑釁之對象為不特定人士之檢舉須「由五名以上使用者聯名檢舉,始 : 受理之。」,而此檢舉案僅由 cofepupu 一人提出檢舉,並未達到五人聯名 : 檢舉。因此,本案應為未達板規受理標準之無權判決。 : https://i.imgur.com/Eog57bX.jpg
: angel07 之判決本文(詳※註二連結)雖為:『#1UKrXW1M (home-sale)(詳 : ※註三連結)下之推文......然該言論顯違背經驗法則,已逾越適當合理之 : 評論範圍,屬謾罵不特定使用者,且符合「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然詳 : 閱#1UKrXW1M (home-sale)該文中並無任何人對敝人之發表有積極或消極之反 : 對!甚至多是類似言論。姑且不論敝人之言論是否合理,板主何以認定「顯 : 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判斷的依據為何? : https://i.imgur.com/jNVk7jK.jpg
: 又,倘若敝人之發表「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home-sale板規中僅就情節 : 嚴重者得加重處罰特別授權(詳※註四連結),並無針對情節嚴重者得由板主 : 自為判決作授權,angel07 逾越《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 : 定之理由(「顯然嚴影響看板秩序」理應不存在? : 且針對非特定人士之評論,縱使有所偏頗,亦未傷害或侵害特定人士之人格、 : 尊嚴、自由,理不應以「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為理由,作從嚴之適法性檢 : 視!否則任何有心人士透過新聞或時事評論,皆可針對其下之留言板友,檢舉 : 其觸犯「謾罵挑釁不特定群眾」之板規,對版面言論風氣更有不利。這也是大 : 部分討論板針對「影響版面秩序」之水桶,都需獲得足夠共識才進行,而非板 : 主單獨決定,此恐有以個人觀點,行獨斷裁判的隱憂。 : 是以: : 一、依據《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針對不特定人士之謾罵挑 : 釁案之檢舉應經五人聯名方得為之,而該判決並無五人聯名,僅有一人。 : 二、檢視板規內容僅就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處罰為授權,並無授權得逾越程序自 : 為判決,是以檢舉案仍應依《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為之。 : 綜上二點,angel07 未經正當程序作出無權之判決。懇請組長撤銷判決。 : 另敝人懇求組長,要求 angel07 針對該篇判決主文於此文申訴中未討論之部分, : 暫緩續判!並針對餘下未答辯、未申訴部分之判決,於本板讓敝人進行言詞辯論。 : 因按《板務實行標準》第四條,謾罵挑釁之本刑為14日,而非一個月。angel07 : 上次針對我的判決一個月的水桶,已是過度的刑期,且違反板規規定。這次判決 : 又按錯誤的一個月本刑加成一倍為兩個月,更是遠遠超過板規之規定,顯有不公。 : 五、所附證據: : ※ 註一 = [證03] : #1P1iFZAp (home-sale) [公告] 檢舉申訴申請管理辦法 :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493615587.A.2B3.html : ※ 註二 = [證01] : #1ULzAPE6 (home-sale) [公告] 違規名單 :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82813849.A.386.html : ※ 註三 = [證02] : #1UKrXW1M (home-sale) [新聞] 專利官司敗訴 永慶集團屢遭法官打臉 :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82520416.A.056.html : ※ 註四 = [證04] : #1RM8WsqV (home-sale) [公告] 板務實行標準 :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532528694.A.D1F.html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8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LifeInfo/M.1583125339.A.0F2.html

03/02 16:11, 4年前 , 1F
根據「行為後之態度」為「影響看板秩序」的標準?那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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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完全按照你個人獨斷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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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1, 4年前 , 3F
試問一整串推文中有幾個人反應?試問一整個版面有幾個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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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就是別人都沒問題,只有你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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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2, 4年前 , 5F
就像你依私人理由拒收我的信件,請問有什麼私人理由?我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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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6:12, 4年前 , 6F
輩子沒跟你來往過信件及水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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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你個人對我有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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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一次鄭重澄清:我這輩子沒有更 angel07 有過任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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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往來,我不明白 angel07 對我有什麼私人理由?至於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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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07 有什麼分身帳號跟我有過節?這沒告訴我,我更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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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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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N9DR3o (L_Life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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