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捷運板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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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mgvu (2AM? 2PM?)
標題: Re: [通告] 請針對板規第三條第五款增加"註4"提出解釋
時間: Wed Sep 19 12:56:20 2012
※ 引述《FrostMaiden (幾百年沒玩魔獸)》之銘言:
: 請問是要解釋什麼@@?
解釋為什麼你們上任後就把板規改成"只限發文者"才能提出檢舉
過去板規包括推文當事者或是非發文者都能提出檢舉,並無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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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文章內容或推噓文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註4
註4 若為發表文章,但內文意圖使人感到反感,以第二部分,第八款論處。
若為推噓文,僅發文者寄信申訴辦理(非發文者申訴,版主不予受理)。
若該文章已達到第二部分,第八款判決標準,則發文者申訴案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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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vmgvu (111.251.98.179), 時間: 09/20/2012 2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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