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 多重帳號查詢 (Railway板 4/27)

看板L_LifeInfo作者 (703)時間12年前 (2012/04/27 15:06), 編輯推噓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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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申請人:cassine : 看板:Railway : 申請調查對象:wooy haqqige : 原因:wooy與haqqige 兩位使用者先後於 Railway看板推文違規,遭到處分(如 : 附件一、附件二),分別遭到本人給予「警告一次」與「水桶兩週」處分 : 。且經板友檢舉,此二帳號登入時間相近且登入位址相同(如附件三), : 故板主合理懷疑此二帳號均為同一使用者持有,敬請小組長與本站帳號部 : 協助處理。 : 檢附證明: : 1.使用者wooy水桶兩週處分公告 #1FcZcLBD (Railway) : 2.使用者haqqige 警告一次處分公告 #1CthTYUU (Railway)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看板 Railway 標題 [公告] ast2 水桶乙個月、haqqige 警告乙次 時間 Sun Nov 14 00:05:51 2010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看板 Railway 標題 [公告] haqqige, wooy 各水桶兩週 時間 Fri Apr 27 14:15:45 2012 1,根據該板規第一次是警告,kutkin在04/22被警告一次,今天再犯而水桶兩週, 另一位wooy經查證在鐵道板沒有被警告紀錄過,請問板主在沒有確認2帳號同一 人所有的情況下用什麼標準將wooy水桶兩週? 只有一個標準,就是鐵道板主您自己已經把2帳號認定同一人"先斬" 把本人在2010年的警告加上今天wooy的警告湊成二次違規浸兩週水桶 並連坐本人與wooy。所以請問板主您現在跑來組務這邊要申請多重帳號 "後奏"合乎程序嗎? 2,如果上面假設不成立,也就是板主現在無法認定為同一人所有帳號,請問 板主今天是用那條板規浸本人水桶?本人到現在只有2010年被警告過一次。 請把浸本人水桶的公告理由說出來。 3,請問本人有與wooy共同鬧板之情事?今天水桶公告文中可沒有舉出本人與wooy 互相鬧板之推文與情事。 4,該鐵道板主2010年在本板已經提出過一樣的多重帳號查詢其中包括要求本人 到案說明 #1C-Pp0eh (L_LifeInfo) #1C-W4SPQ (L_LifeInfo) 整個程序也是受到其它網友質疑如下推文: 本人是否可以合理懷疑該鐵道板主慣用這種手法公器私用且對人不對事?? 因為該板主已經不是第一次利用板主職權針對本人了!板主利用職權"濫訴" 難道就都沒有關係? #1C-Pp0eh (L_LifeInfo)

12/04 14:16, , 1F
你的通告信是三個人嗎?
12/04 14:16, 1F

12/04 14:23, , 2F
這個查詢程序有問題吧 其他ID為什麼要來解釋
12/04 14:23, 2F

12/04 14:24, , 3F
我不懂 為什麼那三個ID之外要來解釋
12/04 14:24, 3F

12/04 22:06, , 4F
同上,整個程序有問題,請至帳號部看清楚該怎麼弄
12/04 22:06, 4F

12/04 22:07, , 5F
要申請調查,只能查有違規的,不是懷疑想查就查
12/04 22:07, 5F

12/04 22:12, , 6F
1.就算是同ip還是要申請調查,帳號部已經有運作了
12/04 22:12, 6F

12/04 22:13, , 7F
2.只能調查有違規的id,你要瞭解站規明文允許使用分身的
12/04 22:13, 7F

12/04 22:14, , 8F
沒有理由不能查分身(分身是合法行為,只是數量有限制)
12/04 22:14, 8F

12/04 22:14, , 9F
所以申請文內必須列出每個想調查id的違規事證...
12/04 22:14, 9F

12/04 22:15, , 10F
你可以搜尋一下前人怎麼申請的,要哪些證據
12/04 22:15, 10F

12/04 22:16, , 11F
不是看ip很像就能查,不然我也想查出正妹用哪些分身=_=
12/04 22:16, 11F

12/04 22:17, , 12F
除非違規,否則不能侵害個人隱私
12/04 22:17, 12F

12/05 19:37, , 13F
除非違規 不然用分身站方是不罰的
12/05 19:37, 13F
=================================================================== 鐵道板板規: 3.2.1 涉及強迫他人接受自己觀點之行為,如惡意刪除推文或筆戰等。其 中檢舉者需檢附「刪除推文之證據」向板主舉發後由板主認定。 3.3 處置標準:由板主群討論認定。 3.3.1 第一次─文章:砍文+警告; 推文:警告。 3.3.2 第二次─文章:砍文+劣文+水桶兩週; 推文:水桶兩週。 ※ 編輯: haqqige 來自: 111.251.104.244 (04/27 16:29)
文章代碼(AID): #1FcaL_01 (L_Life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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