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Railway板不當處分
由原文看非常明顯
本人推文意指期板主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有同樣的處置
該句有引號 代表該句僅為舉例 為特殊用法 非推文之正文
僅僅將原造成爭議之"民進黨的,少在那裡放狗屁"中的民進黨代換為國X黨
並非在罵國X黨狗屁 完全只是原爭議句子之引用
原文既未批評板主 亦未針對批評特定政黨
請小組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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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張:
1.控方主張,推文內容若為引用,板主不應處罰。然辯方曾於溝通期間,於
Google查詢「國民黨的,少在那裡放狗屁」詞彙,無完全符合之條目,控方也
無法舉證該段話語由何人說出,或引用何篇文章原文,顯然控方所謂「推文內
容乃引用」純屬片面之詞。
2.引號乃「引用他人文章、話語,或為語氣強調」之用,既然控方無法提出任何
積極證據支持「該段文字為引用」論點,辯方僅能認定該段文字乃「改寫他人
文字並為自己意思表示,同時強調之」,據此為本案之判決。
3.控方若僅需為自己意思表示,大可使用「某黨」、「○○黨」等不具針對性之
用語表示,板主亦未禁止本類詞彙之使用。然控方屏棄不具針對性之用語,反
選用「國民黨」此一針對性強烈之詞彙,控方所謂「亦未針對批評特定政黨」
實難令人信服。
4.若按控方主張:引用或改寫他人話語、文章為己用可不受板規約束,則人人都
可據此於鐵道板內發表政治相關文章,並主張自己僅為引用或改寫,板主不應
干預,則鐵道板恐將永無寧日。
5.控方申訴無理,建議小組長駁回本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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