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罷免Taipei_dep板主 nekosan
此外,自05/20後,
亦有多人之違規行為涉及套房文、跨版貼文等
然該板主均僅刪除該文
並未如先前相似案件,做出劣文水桶公告,
此外,前文板友所提到標題問題
姑不論此種管理是否適當,
在該板上亦有板友之PO文未遵守標題規定卻未被刪除
由此可見,該板主除有申訴理由中所稱:板規、公告朝令夕改之問題外
處理相同事件亦未採同一標準,處罰標準亦未臻明確!
此一矛盾實造成對板友之不公與遵循之困惑!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組長提供一些意見,
: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罷免申請
: 公開討論或有其意義與必要性
: 故而於公開版面提出意見
: 據悉,公寓板現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 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 然房屋租賃,無論是出租或租屋均屬法律行為
: 限制行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訂立契約
: 法律如此規定必有其適當之考量!
: 是以,當公寓板所涉及行為需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得為之時
: 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該板是否妥適則有待商榷!!
: 再者,因該板主未成年,
: 顯然對許多房屋租賃契約行為涉及之問題不甚熟悉
: 也因此在管理板務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實務而有所侷限
: 此種侷限亦已影響板友權益,
: 此亦更見由未成年人管理該板之不適當!
: 以上意見,尚望小組長納入考量!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3條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民法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民法第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 之承認,始生效力。
: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
: : 沒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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