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罷免Taipei_dep板主 nekosan

看板L_LifeInfo作者 (Jack)時間16年前 (2008/06/01 12: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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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05/20後, 亦有多人之違規行為涉及套房文、跨版貼文等 然該板主均僅刪除該文 並未如先前相似案件,做出劣文水桶公告, 此外,前文板友所提到標題問題 姑不論此種管理是否適當, 在該板上亦有板友之PO文未遵守標題規定卻未被刪除 由此可見,該板主除有申訴理由中所稱:板規、公告朝令夕改之問題外 處理相同事件亦未採同一標準,處罰標準亦未臻明確! 此一矛盾實造成對板友之不公與遵循之困惑!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銘言: : 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組長提供一些意見, :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罷免申請 : 公開討論或有其意義與必要性 : 故而於公開版面提出意見 : 據悉,公寓板現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 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 然房屋租賃,無論是出租或租屋均屬法律行為 : 限制行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訂立契約 : 法律如此規定必有其適當之考量! : 是以,當公寓板所涉及行為需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得為之時 : 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該板是否妥適則有待商榷!! : 再者,因該板主未成年, : 顯然對許多房屋租賃契約行為涉及之問題不甚熟悉 : 也因此在管理板務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實務而有所侷限 : 此種侷限亦已影響板友權益, : 此亦更見由未成年人管理該板之不適當! : 以上意見,尚望小組長納入考量! :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3條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民法第77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民法第79條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 之承認,始生效力。 :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 : : 沒對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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