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罷免Taipei_dep板主 nekosan
原想私下去信向小組長提供一些意見,
但考量此事既已提出罷免申請
公開討論或有其意義與必要性
故而於公開版面提出意見
據悉,公寓板現任板主目前尚未成年,
依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房屋租賃,無論是出租或租屋均屬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訂立契約
法律如此規定必有其適當之考量!
是以,當公寓板所涉及行為需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得為之時
以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管理該板是否妥適則有待商榷!!
再者,因該板主未成年,未具備處理房屋租賃事務所要求之完全行為能力,
而顯對許多房屋租賃契約行為涉及之問題不甚熟悉
也因此在管理板務上因其不熟悉交易實務而有所侷限
此種侷限亦已影響板友權益,
此亦更見由未成年人管理該板之不適當!
以上意見,尚望小組長納入考量!
相關法條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引述《asasadad (mio)》之銘言:
: : [無/台北/文山]2房2廳1衛,近興隆公園
: ^^^^^
: 沒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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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9.123.21
※ 編輯: jijeng2001 來自: 116.59.123.21 (06/0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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