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無奈的故事
98年11月19日
這天,是第五屆學生會會長及副會長、12系正副會長誕生之日。
學生會正副會長為什麼產生?為什麼合法?
身為龍華科大一份子的你/妳,知道誰當選嗎?
當晚,開票選在一間沒有人知道的的地方,某位同學發現,學生領取票數(包含投第一組
、第二組或廢票)≠開票總票數。這代表著在選舉期間的瑕疵。這位同學馬上向輔導本校
學生自治組織的單位反應,結果,輔導單位居然說:「這樣沒關係拉,就讓他們當選...
下次選舉再改進就好了!」。
原來,好像有規定學生自治選舉需依「選舉罷免法」,好像必須籌組「選舉委員會」。
然而,翻爛學校所有網路連結,就是找不到「選舉罷免法」,連「選委會」也是臨時產生
。
這位同學聽到輔導單位如此回應感到憤怒,嚷嚷著說:「這樣產生的當選人,根本就不合
法!」
輔導單位回應:「沒有選舉罷免法,你憑甚麼說不合法!?」
身為龍華科大一份子的你/妳,請用客觀角度判斷:作為輔導單位可以這樣得過且過、將
錯就錯?
結果,這莫名的當選竟然沒有選在當晚或隔天就公佈給所有學生知曉,硬是拖到99年02月
26日,由校長親自頒發證書給這莫名當選的正副會長,然後才接著在校網某個沒有人會注
意的跑馬燈公告。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選村長還是選總統,在投票開票完,都應立即告知所有人民結果,否
則,會被質疑其有效性。
這空白、沒有交代的兩三個月,到底在幹嘛?
請問各位:今日連個選舉都弄不好的輔導單位、不透明所產生的當選人,這樣是應該的?
請問各位:如果各位在入學時有繳學生活動費1,500元,你們真的放心將錢交給「不透明
」的單位使用?
類似的情形,請大家轉換心境。
校內存在著一個名為「學生代表大會」的機關,其主要作用是要監督審查學生會使用學生
活動費。並有糾舉、彈劾學生會會長之權利。
「學生代表大會」也在同一時間(98年11月)按照法規,召集新一批的社團系會代表。無奈
的是,此事情一直拖到99年1月中才有雛形。
「學生代表大會」的輔導單位與上述該單位同。但情形卻不同。
這期間,因為「人員」的組成、「程序」的不合,該機關的學生向輔導單位協調多次。
結果,99年02月26日,「學生代表大會」由以上莫名會長公告其「當選」。
以為這樣就結束?
錯了!
99年02月26日之後,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代會代表一同或各自參加校內外會議及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也依法規內陳述而行事(包含審核預算等)。
有一次,學生會內的監督機關「學生代表大會」及活動(行政)機關「學生會」起了衝突,
雙方都不願退讓,以致請輔導單位進而協調。
又99年04月15日這天,輔導單位在一次與社團系會之會議中,宣布其「學生代表大會」存
在的「不合法」。
「學生代表大會」不禁納悶:「從99年02月26日~04月15日期間,學生代表大會陸續為自
己所負的責任做事,其中,輔導單位都沒『阻止』,也沒說他們這樣『不合法』」
請問各位:為什麼輔導單位不及時在02月26日前阻止,難道這些學生就應該浪費自己的體
力、時間去執行「不被承認的事」?
請問各位:輔導單位面對同樣是由學生組成的團體,為何如此截然不同的決策?
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代表大會的責任皆是要替學生爭取權益、替學生發聲,輔導單位這
樣公佈學生代表大會的不合法,這些學生要向誰討回公理?是輔導單位嗎?還是學生會正
副會長?還是自己就當白日夢一場?還是學習忘記?
學生不僅要在課業上學習,在很多地方都還要學習,「犯錯」不應該被當作學生學習時的
壓力及障礙。
如果在「學生時期」不允許犯錯,那麼、出社會時怎麼辦?
如果有能力適時糾正,那麼為什麼有「得過且過」、「宣判死刑」兩種作為?
以上,我以旁觀的角度陳述我看到的事實略述,也許對各位來說不盡相同或完全不同,我
只是說出我的看法而已。
以上,也是我對學生會的存在產生很大的疑問,有誰可以客觀的說明?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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