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侵權:台中酒吧公然猥褻案

看板LGBT_SEX作者 (romacapri)時間4年前 (2020/03/05 11:54), 4年前編輯推噓6(6010)
留言16則, 6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全文連結: https://vocus.cc/romacapri/5e5f616cfd89780001862899 歡迎討論 噓文也歡迎 若支持權利倡議也行有餘力 可單篇贊助 支持持續寫作更多運動論述 婚姻平權後,近期被遺忘的男同侵權事件—   (1)觀眾上台裸露變老闆共同不法營利? 2019年5月,同性婚姻以施行法方式通過,帶起一連串普天同慶。 包括運動歷程回顧熱潮、「未竟之業」跨國婚姻、跨性別權益及 同志職場平權,以及更加盛大的十月台北同志大遊行。遊行前夕, 墨爾本大學文化研究博士候選人戴擁浩(Adam Dedman)更宣布, 我們已經脫離了白先勇筆下《孽子》那個陰暗時代! 筆者主要關注並非男同志,然而,筆者詫異於在後同婚時代的 歡慶中,仍舊發生了諸多侵權事件,檯面上卻完全未得到關注 或注入運動論述。不一定僅於司法過程介入或無罪來衡量成敗, 而是賦予對抗於主流思維對性少數性自主侵害的正當性,並寫 入新的同志運動史中。 我想先討論一起台中酒吧裸露案。此案於2018年9月遭警察喬裝 偷拍取證,於2019年10月底由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結束, 同時以判決書受媒體汙名報導。 https://i.imgur.com/Xzf6dYU.png
關係示意圖(本文製) 一名經營台中男同酒吧老闆A,雇用表演舞者B,以500元門票 收費,當日約50人入場。 表演舞者B是專業人士,「濕鹹火辣」但「有穿內褲」秀完一段。 老闆A為炒熱氣氛,邀請部份觀眾同台。 由於氛氛玩high了,至少3-4人紛紛上前同樂,依檢察官起訴書密 錄內容敘述: C男脫去內褲由舞者B壓頭對自己口交;D男穿著內褲對C男背後式 模仿性交;後又舞者B拍打C男、D男屁股,並使D男裸露陰莖;又 E男穿著內褲上台,露出肌溝,舞者B撫摸E男屁股、陰莖,並以 手指插入肛門,使E男露出屁股;F男也穿內褲上台,吃放在舞者B 下體上的香蕉模擬口交,並由舞者B撫摸陰莖。 旁觀而言,儘管我或許多讀者可能不是男同志,這應該是個歡樂 場合、多少能從敘述中感受到樂趣,特別是對平日無法充份實現 性傾向自我的男同志群體而言。但是這件判決,可能是罕見的台 灣同性戀汙名史的古老還魂——沒跟我說是2019年,我還能真以 為是1950年代或1980年代呢。諸如: 舞者B「僅著衣褲表演溼身猛男秀」 老闆A「竟」與觀眾CDEF等共同基意圖營利之公然猥褻 「以褪去衣褲表演濕身猛男秀之方式,而意圖供人觀覽,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其等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助長色情歪風,殊值非難」 溼身演出,不然怎麼氣氛high?僅著衣褲並未違法。 又述及老闆A等一干人等, 「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之人,理應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所需」 意思是,好手好腳的不去做正常工作,開什麼男同酒吧! 奇怪咧,老闆A四十餘歲放著「百萬年薪」不去立業成家,經營 微利又高風險事業,豐富台中男同志夜生活,多麼偉大的犧牲啊。 為什麼說他「非正當」呢? 簡言之,在與性有關之司法介入中,除了警察外,檢察官經常扮演 「常人」道德教化的角色。除了貶抑性,更交疊了由異性戀中心、 對男同性慾樣態的噁心與賤斥。 媒體汙名消費,諸如「腥味遠播」,意指警察接獲民眾不斷投訴不 堪其擾才尋線喬裝搜證、找到直接證據一網打盡。 法律爭論 此案可茲爭議處:檢調司法特別有意將此案勾連於「共同基於營利 而裸露」。將老闆A視作營利主謀、舞者B及其它收門票員工等視作 共同營利,並將上前同台的觀眾當作老闆A營利的「工具」。 著實說,舞者B應該從頭到尾是專業情慾表演舞者,並未有脫內褲 的直接裸露陰莖。而老闆A邀請觀眾同歡,使得上台觀眾CDEF行為 越舉脫序不受控制(意指直接裸露恐觸犯公然猥褻),卻因CDEF 直接裸露,當作將老闆A「以裸露營利」繩之以法並加重刑度的證據。 一般舞台劇或魔術表演中,邀請觀眾參與、打破表演者/觀眾界線, 是很常見的方式。假使上台觀眾忽然發生脫序行為(比如縱火, 危害公共安全),以此將老闆繩之以法說他藉此「營利」—— 這太莫需有了。警察檢調的最大目的,迫使老闆關門大吉停止傷風敗 俗的場所。 最倒楣苦主除了老闆A,莫過於舞者B了。專業演出也知曉分寸 (知道直接裸露依現狀可能有風險),觀眾high起來上台同樂也 無條件提供撫摸回饋助興炒熱場子,賓主盡歡,實在敬業。結果 卻被連累為「共同裸露營利」。演出籌勞公道價6000元,還被檢 調「不當營利沒收」。 全案將老闆A、舞者B及兩名兼職工讀生以共同營利拘役四十日; 觀眾數人則以拘役三十日結案。工讀生當日1000元薪資遭沒收; 老闆A當日營收僅是500元X50人=25000元,卻遭以「不法所得」 依帳冊、打卡記錄等,沒收多達90000餘元。 公然猥褻一般介紹 順帶簡述公然猥褻罪的定義與常見攻防。法律上公然猥褻罪的 構成要件是,(1)主客觀上以達到滿足自身性慾、引起他人性慾 或厭惡為目的;(2)公然,指不特定多數。 顯而易見,標榜男同酒吧、收費500(許多相關夜生活店家為避 免爭議,通常入場會檢查身份證,避免18歲以下問題),並不 符合不特定多數。白話說,大家都是圈內人、部份預期這裡將 表演什麼、並且以此愉悅為目的,才花錢入場的。並不傷害到 「媽媽,那是什麼」之類路邊兒童無意間撞見、引起性慾或厭 惡反應的法益。 此外有些半開放空間,比如公園隱蔽處、車震,在法律上仍是 可持續爭議的。比如若當事人有隱蔽的意圖及嘗試事實(如遮 蓋),是否算作不特定公眾,仍有模糊空間。 這些常見思考,可自行參閱至碩博士論文網或期刊,搜尋 「公然猥褻」,參著卡維波的見解,以及Martha C. Nussbaum 《從噁心到同理》,從歐洲古典到當代政治哲學角度,不只 談論同性戀,也很大篇幅討論公然猥褻對保護法益或侵害個 人自由的範圍界定,立場又不會太過於無限上綱性權派(也 許有人覺得這是重點)。 退一步說,筆者也難以完全主張全然的公然猥褻無罪化,但 持續爭議在不同情境中的罪刑界定、對性少數予以公眾支持, 是有必要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60.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GBT_SEX/M.1583380494.A.A6F.html ※ 編輯: romacapri (123.194.160.222 臺灣), 03/05/2020 12:06:52

03/05 18:45, 4年前 , 1F
推用心
03/05 18:45, 1F

03/05 21:18, 4年前 , 2F
我想請問幾個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均正值青壯,非
03/05 21:18, 2F

03/05 21:19, 4年前 , 3F
無工作能力之人,理應循正當途徑獲取經濟所需,這些
03/05 21:19, 3F

03/05 21:21, 4年前 , 4F
描述是只針對構成同性,還是即使是異性也都會使用
03/05 21:21, 4F

03/05 21:22, 4年前 , 5F
如果是後者的話,我不認為說這部分的取締有哪裡歧視
03/05 21:22, 5F

03/05 21:22, 4年前 , 6F
當然如果要論辯說這部分成不成罪可以另外討論
03/05 21:22, 6F

03/05 21:25, 4年前 , 7F
但假如這些詞彙運用並不是單單只針對特定性向的族群
03/05 21:25, 7F

03/05 21:27, 4年前 , 8F
或者是取締的角度、界線會因此而改變、有所限縮的話
03/05 21:27, 8F

03/05 21:28, 4年前 , 9F
我認為你說的,檢警對於男同性慾有排斥是站不住腳的
03/05 21:28, 9F
確實這不是異性/同性,而是一般人/夜店咖的問題(只是 性少數又會疊加更加汙名):國家是否允許或保障夜店咖同 樂自由,若限縮的理由是什麼。 公然猥褻著實也只是個不大不小不痛不養拘役數十日的微罪, 但介入抵抗主流風向仍有必要,類似社會風向的權力消長的 過程(警察是否介入也是在看民風)。儘管跟加重刑責無關, 但起訴內容的修辭仍然很有趣(比如還特別描述"肌溝"..), 對男同性戀的性的汙名並未因同性婚姻大遊行而結束。 回到夜店咖汙名,常見如臨蔽效應、消防法規、台灣住商混 合、土地使用類別混亂但長久了只能默認,異性戀店家也會 與居民類似攻防,只是「知道有甲甲店在這裡」對居民心理 不爽更大。 但從現在社會角度來看,夜生活是隨著都市職業出現、人們 下班後更需要「做自己」,社交和性是自我的重要部份。至 少是經社文的文化生活權利,與性自主權在人格權一環。

03/06 07:06, 4年前 , 10F
你的「公然」定義只講一半,是錯的
03/06 07:06, 10F

03/06 07:44, 4年前 , 11F
推,通姦罪都能技術性迴避了,還在抓這個判這個,真
03/06 07:44, 11F

03/06 07:44, 4年前 , 12F
倒退
03/06 07:44, 12F
※ 編輯: romacapri (123.194.160.222 臺灣), 03/06/2020 12:07:30

03/07 13:19, 4年前 , 13F
就跟通姦罪一樣啊~立法者都一副高高在上指導社會
03/07 13:19, 13F

03/07 13:19, 4年前 , 14F
正氣凜然的樣子,結果這些法律武器都常常被濫用成只
03/07 13:19, 14F

03/07 13:19, 4年前 , 15F
有弱勢者吃虧
03/07 13:19, 15F

03/08 13:51, 4年前 , 16F
推!
03/08 13:51, 16F
文章代碼(AID): #1UO7WEfl (LGBT_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