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圖片]L'7 Trans ASIA via PARIS場刊內容

看板LArc-en-Ciel作者 (每日用功的小玉)時間16年前 (2008/05/04 15:12), 編輯推噓25(2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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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mire0413 (SUMIRE)》之銘言: : 沒有看過的人可以進來看一下 :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viola0413&book=46 : 場刊作的像寫真書一樣,很值得收藏~ 這個,先說,我已經看了,對於原po的熱心很是感激 但是 還是要說一下相關法律 並不是說教 只是希望喜歡L'Arc的大家都能夠安心的喜歡 而沒有觸法的疑慮喔 以下為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五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一○ 電腦程式著作。 因為不太會用色碼,所以用文字敘述,這裡的重點在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第57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好的,那麼現在問題就是在線上相簿公開他人攝影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之內 這個嘛....我也不是很確定(因為有兩極化的見解) 所以為了避嫌 真的不建議大家整本場刊分享= = 即使有鎖也是一樣的 因為已經"公開展示" 一樣是觸犯法律 我不是危言聳聽 只是在網路越來越發達的現在 我們要保護喜歡的歌手演員不被欺負 或是生存不下去 最好還是從自身做起 再次強調我沒有責備的意思 只是單純的覺得這樣似乎遊走在法律的邊緣 不是很恰當 所以提供相關法條希望大家參考一下 -- http://tw.myblog.yahoo.com/jw!gpZLnXaYERPaUME.D5j5js0-/article?mid=1359 my dream will come true 我創造我的世界,所以我就是世界的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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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這樣分享出來的確不太好 還有可能違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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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都秀出來了 那又何必要販賣呢?真的要尊重日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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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整本分享不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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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耶...我的看法比較不同耶 就像有人分享雜誌掃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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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我現在再做的電台等等 我覺得都是歌迷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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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可以讓不知道的人看過聽過之後會喜歡上然後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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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怕被鞭) 要是我沒買場刊 看到圖我會拼死都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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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會那麼嚴重 畢竟我認為會來這版的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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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都是愛彩虹的 就像分享PV MP3等 很多版都有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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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大家都還是會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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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虹飯立場 我會很感謝大家分享心意 只是純就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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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安室跟BSB也有人之後分享演唱會的音樂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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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那邊民情比較不同 大家也都是低調收下 慢慢回憶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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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 其實以電台來說 沒經過授權的公開播送 的確是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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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之後會出DVD最好 大家都會去買阿 畢竟是個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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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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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也沒有鼓勵的意思說 大家最好去錄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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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說實話 我也想說說不定有人本來也要分享當天音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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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怕被罵到臭頭 然後噓爆所以...其實真的現在界線愈來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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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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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說 大家接受與否喜歡與否 跟違法與否是兩回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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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別的意思啦:D 只是想提醒尊重著作權~遊走在法律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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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享還是得低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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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到三個月前完全不討論這問題的時候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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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整本版權物掃上來 恐怕連主張"合理使用"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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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對的事情還是要堅持一下 這是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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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相簿主人有鎖右鍵 雖然作用不大 但我相信他的確是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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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之意 就是熱情的想讓大家看看 畢竟一堆人沒訂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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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還真懷念三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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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我是原PO~可能我在這裡說話等等會被罵的很慘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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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但一開始就只是單純想分享而已,所以才鎖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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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真的是各版民情不同,J家版或AYU,安室版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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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蠻樂意分享這類東西~因為不一定大家都能買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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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刮日雑也是一樣~雖然我覺得分享音源盜錄可能就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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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因為大家營造出這種氣氛,就會變的有人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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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會變的小心翼翼怕觸到界線~因為我們並沒有日飯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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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我自己也很想看到其他版友分享一些台灣沒有或很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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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的東西,總之一開始只是本著想分享給買不到的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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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心情,到最後又變的很複雜~觸犯版規真是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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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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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jadeite72 san 沒有指特定對象 只是提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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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藍說的沒錯,大家都是這樣想吧,原PO是好意我們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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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他的人,應該也都是不願看到有FAN觸法,也是好意,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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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看的這麼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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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講著作權 分享綜藝節目片段也是很有問題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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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沒下載過mp3 我的ipod裡的音樂都是我合法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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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說 一些可以做到的合法事情就做 綜藝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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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台灣看不到 我們很難做到真正合法買到影片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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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版主才會開投票來表決可不可以分享 結果是大家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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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節目這些可以分享 不是很明確還蠻有邏輯的 我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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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可以合法看到那些節目fans們一定都會盡量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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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唷sorry我有點跳針了 反正我覺得音樂和節目的分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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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不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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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 其實法律規定的很清楚 限制的也算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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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版上所做的事 根本全部都違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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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模糊的地帶 有的只是大眾對於法律的不熟和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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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被告的話 版眾早就被告死了(轉貼新聞也違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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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多家報紙都有像ptt提出抗議 只是站方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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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對方也不是笨蛋 適度的讓資訊流通 反而可以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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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 所以很多單位才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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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微軟不抓學生盜版 還會送學生正版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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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養成習慣後出社會 再跟有錢的社會人要錢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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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很多歌迷是透過網路認識L'Arc的 不可否認網路是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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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傳播媒介 但是真的喜歡支持的人 連cd都不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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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在覺得沒資格說喜歡 現在的時代已經變成唱片賣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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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狂開演唱會的時代了 我本來只需要一年去一次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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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年默默變成兩次 今年變成三次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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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未來演唱會應該會越開越多吧...至於歌迷要做到怎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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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著作權保護 我覺得可能只能自由心證 管得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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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不了blog那些 其實只希望能稍微建立歌迷的觀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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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跑出來指摘大家所作所為都違法,只是最少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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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不要公開展示,只是這樣而已,另推一定要買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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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 如果你像大陸人那樣說著多喜歡多喜歡 但是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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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都不買的話 我大概會生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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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來還是"自律"兩個字啦,不能要求別人,只能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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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還是要強調一下我沒有指責之意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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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分享是一件好事..但點相簿進去發現好像太ov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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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也還在等5月初的包裹XD.但看到掃得那麼整齊的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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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高興不太起來阿|||b 建議原po圖片大小可改150x150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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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用數位草草翻拍給沒買的看個大概~自然就會生火去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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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7M7PBE (LArc-en-C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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