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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行車糾紛遭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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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6→)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icsheep22 (艾略克楊)時間7年前 (2017/05/30 17: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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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騎機車通過一個綠燈路口,而對方則是欲從人行道邊延斑馬線騎出,我不確定他是否打算闖紅燈,當下除了稍微往外騎了些閃避,也因為緊張的關係罵出髒話,對方疑似心生不滿,於我在前方路口停等紅燈時追上,持球棒揮打我的胸口(一下),我並無還手,僅阻止他在我報警期間離開現場,警察到案後做了簡單的事件記錄便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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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neyboss (暮蟬鳴泣之時)時間7年前 (2017/05/30 22:25),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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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訴乃論罪,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刑訴238.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再告應為不起訴處分. 2.配偶獨立告訴權,刑訴233. 3.警察所謂不能撤告,意指警察機關無權處理撤告之後續問題. 一經提告案件按程序必須移送地檢署. 4.沒有行車紀錄器,可能有路口監視器或商店監視器. 若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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