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 ]
討論串關於時效取得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neyboss (暮蟬鳴泣之時)時間8年前 (2017/05/30 12:59), 8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1.釋字408:耕地不得為地上權或時效取得地上權標的. 若為耕地無爭執地上權餘地. 2.民法(下同)769、770時效取得所有權要件均為他人「未登記」不動產. 若為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取得適用. 3.縱為未登記之一般土地時效取得. 77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時效取得中斷,甲已非登記請求權人. 4.釋
(還有16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8→)留言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ed77788 (SED)時間8年前 (2017/05/29 19:51), 8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例如:甲於民國四十年間開始於所有權人乙之A地上耕作(無權占有),至民國八十年間因年老無法耕作,期間乙均未表示反對,甲並將A地轉交丙耕作至民國106年,甲是否得基於時效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人?. 手機排版傷眼抱歉,甲是登記請求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我想請教的是甲喪失佔有後登記請求權是否會開始
(還有345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