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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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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blue999 (FLY)時間7年前 (2018/05/04 20:56),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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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各位先進 民法,善意第三人問題. 像有些條文 ex 第27條 第91條. 只有寫善意第三人 而沒有寫 善意且無過失or 善意且有過失. 我印象中 好像有人寫過 如果法條沒有寫 過不過失. 那就是指 善意且無過失 的意思. 不曉得 這個看法是否正確? 感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
(還有4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lster (幻煢)時間11年前 (2014/11/18 22:10),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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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法善意啊善良啊之類的用詞蠻多的喔. 解釋上其實或多或少有差異. 舉例言之:.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82條第1項). --->學說上稱這種人善意受領人.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
(還有837個字)

推噓0(0推 0噓 8→)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nob2 (ggg)時間11年前 (2014/11/18 21: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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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以前修民法總則. 有一個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就是家傳的蘭亭集序被小偷偷走後. 賣給不識字的善意第三人. 不能向不識字的文盲索討. 只能向小偷求償. 想請教民法到底是哪一條有提到上述. 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當初老師在台上整年都在講這個概念. 現在想起來. 覺得他是在洗腦. 順便在說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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