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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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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各位先進 民法,善意第三人問題. 像有些條文 ex 第27條 第91條. 只有寫善意第三人 而沒有寫 善意且無過失or 善意且有過失. 我印象中 好像有人寫過 如果法條沒有寫 過不過失. 那就是指 善意且無過失 的意思. 不曉得 這個看法是否正確?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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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法善意啊善良啊之類的用詞蠻多的喔. 解釋上其實或多或少有差異. 舉例言之:.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82條第1項). --->學說上稱這種人善意受領人. 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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