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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離職告知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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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301040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4/07/27 08:05),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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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當事人均應遵守的最低標準. 在一方區於弱勢的情況下的締約. 如勞動契約、消費契約都有特殊衡平雙方地位不均的方法. 乃契約自由的例外. 正文:. 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規定,因勞動契約之定期. 與不定期而有不同。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
(還有425個字)

推噓5(6推 1噓 43→)留言5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netucker時間11年前 (2014/07/26 14: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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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進公司的時候有簽約 合約裡面有 " 離職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 ". 我進公司兩個多月了,想要離職. 但是當初合約上有提到 離職必須提早一個月提出. 但是我有注意到. 勞基法第依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 的事項. 有提到說 3個月 ~ 1年 10天前提出就可以了. 那到底是 要按照合約 還是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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