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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請益] 有關肇事逃逸的"致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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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PPIsBitch (吱吱c(〒 w 〒 )a∫ 崩潰)》之銘言:依個人所見,實務還是沒有一致看法~這個選項其實是有問題的。. 「不知」抗辯在實務上,幾乎都是會被打槍的~. 法官認定你坐在駕駛座、曾有減速、加速、停車察看等行為,不會不知道~. (打槍率之高,實為罕見~這其實是很大的主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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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以前似乎都記得肇事逃逸裡的致人死傷. 實務上好像是採客觀處罰條件. 但這次國考卻考出來答案是給構成要件要素. 而補習班考猜是引97台上4456號判決也說是構成要件要素. 問題一. 請問現在實務已經有穩定的見解. 變成構成要件要素了嗎?. 還是我一直把學說有客觀處罰條件當成是實務>"<. 問題二
(還有1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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