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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證交法 的 易服勞役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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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時間14年前 (2011/08/16 09: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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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學校沒教,我是用自己理解的發文,如有謬誤請不吝指正。. 推文說不清楚,回一篇好了。. 先看刑法第42條(這是折算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 I.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
(還有3043個字)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zz999 (喔耶)時間14年前 (2011/08/15 18: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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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法律科系出身,近日研讀證交法看到下面這條條文,有些困惑. 證交法181-1條.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 ,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 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
(還有7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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