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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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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werslide (Shanghai Girl)時間14年前 (2011/06/13 18: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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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實上處分與法律上處分不同,821不能作為事實上處分之當事人適格依據,而依最. 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2035 號判例要旨反面推論,此時仍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或. 得全體公有人之同意代表應訴,方具有當事人適格. 2.依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1416 號判例要旨,其可以. (1)得其他全體
(還有38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0→)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osin (繁花落盡)時間14年前 (2011/06/13 13: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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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 不過這題乙丙是「公同共有」A屋. 涉及的部分不是應該是民§828第2項或是第3項的問題嗎?. 再者,依該條適用順序而言,第2項是應優先於第3項. 雖然民§828準用之§821,所指的是公同共有人起訴問題. 但是可否以依「法理」,而認為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在擔當被告之際. 也可以單獨被訴呢?.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owerslide (Shanghai Girl)時間14年前 (2011/06/11 19: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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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為拆除房屋為事實上處分. 依民法819II規定必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無土地法34-1之適用. 故必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方具當事人適格. 40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 1474 號.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
(還有2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osin (繁花落盡)時間14年前 (2011/06/10 2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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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乙、丙公同共有之A屋. 無權佔用甲、乙分別共有之B地(未分管). 今甲依民§767請求拆屋還地,應以何人為被告始為適格?. 乙、丙必二人固須同勝同敗(合一確定)無疑. 但是兩人否有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這件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還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學說上對共同被告的部分著默似乎不多. 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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