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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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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larinaser (康瑞斯)時間12年前 (2013/05/08 17: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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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點久了. 不過剛剛突然又想到這問題. 原推文中認為 本機關指的是 司法院. 假設司法院已就法律為解釋 ,怎會有但書所謂不受拘束的情形. 另外 憲法訴訟法第四十條草案說明也認為本機關應該是指產生疑義之機關. 因此,法文之本機關應該是 產生疑義機關才是。. 這是自己推論,還請大家討論一下. 感謝.

推噓1(1推 0噓 15→)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ihchingho (野原哈奇)時間15年前 (2010/11/21 13:4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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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謂:. …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其中的「本機關」所指為何?是指發生疑義的機關內部還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因為我覺得是發生疑義的機關(假設今天內政部對戶籍法某條的見解異於之前的見解可聲請統一解釋). 不過我們公民老師說本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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