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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共 9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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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然你以為酒家女是怎麼來的?. 這你要問當初的立法者啊. 為什麼要把原有的致使難以抗拒的客觀判斷改成主觀的違反其意願. 至於您說「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很抱歉,法律並不是這樣推論的. 沒有表達同意也有可能是默示同意或無意見. 明示反對 << 無意見 << 默示同意 << 明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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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還原一下事實經過(此案前後新聞說法一致,應不至於新聞完全扭曲事實). 被告有三個身份:歹徒、教官、教官找來的好友. 女大生接到電話,是教官,誤信了,然後教官表示,會請好友出面替女生討回光碟,. 然後以「教官找的好友」身份赴約,表示願意幫他跟歹徒討回光碟。. 並不是以歹徒的身份握有光碟來威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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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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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cya:另外,關於g大您說關於性侵智能障礙者之人,其實現行刑法還有 09/26 00:35→ hcya:225條乘機性交罪,刑度同樣是3-10年,並不會無法可管的^^ 09/26 00:36[新聞] 又見白目法官 性侵智障少女 7狼竟無罪 <==前面有討論串喔!. 事實上就是無法可管,判決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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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ckeyChen:因此本案在認事上,認為現存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施以強 09/24 21:04→ JackeyChen:暴脅迫等類似方式實施性交行為,基於刑事訴訟上的有疑 09/24 21:0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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