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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分別共有土地賣買是否應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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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別請教了幾個代書與地政處登記科的人員. 大致如下:土地法34-1條為債權性質,所以登記時地政處並不會要求買受人出示其餘共有. 人優先承購權拋棄證明,僅會要求買賣雙方簽立切結證明書,大致內容如下:. 「本件土地確係自己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優先承買權人已放. 棄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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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ome-sale 看板]. 作者: 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 home-sale. 標題: [問題] 分別共有土地賣買是否應通知共有人?. 時間: Sun Jan 17 17:45:55 2010. 事情是這樣的,共有農地中有共有人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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