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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請問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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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追問一個問題. 如果X在BLOG裡面警告A 不准再與B交往. 否則就要將證據找記者公開 將不倫戀公諸於事. (A與B確實是不倫戀 但其實X手中並沒任何證據). 而該BLOG有加密. 當初也只給A看. X卻被B提出誹謗(310)、公然侮辱人(310)、恐嚇(305)等三項告訴. 想請問. 是否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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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刑責:. 刑法140條:. 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你應該沒有在被開單時當場侮辱警察,但你的文章"可能"會被認為符合第一項後段,. 也就是公然侮辱其依法
(還有1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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